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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官庄水库船舶“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2-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6-0000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6-02-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LLDR—2016—00001
醴陵市人民政府文件
醴政告〔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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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管庄水库船舶“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发通告
关于开展管庄水库船舶“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发通告
为彻底消除官庄水库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官庄水库船舶“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船舶检验证书、无船舶登记证书的船舶或浮动设施在官庄水库内航行或者作业,违者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二、新建或者改建船舶或浮动设施必须经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不予检验发证。
三、具备法定资质、取得合法证照的公司船舶方可在官庄水库内从事水上旅客运输经营,严禁个人船舶在官庄水库载客经营,违者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官庄水库内船舶和浮动设施禁止在水库大坝停靠,必须在新设定的码头按规定停靠。
五、官庄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官庄水库水上交通秩序的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制造船舶和浮动设施以及非法营运现象发生,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严禁无船舶检验证书、无船舶登记证书的船舶或浮动设施在官庄水库内航行或者作业,违者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二、新建或者改建船舶或浮动设施必须经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不予检验发证。
三、具备法定资质、取得合法证照的公司船舶方可在官庄水库内从事水上旅客运输经营,严禁个人船舶在官庄水库载客经营,违者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官庄水库内船舶和浮动设施禁止在水库大坝停靠,必须在新设定的码头按规定停靠。
五、官庄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官庄水库水上交通秩序的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制造船舶和浮动设施以及非法营运现象发生,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9日
2016年2月19日
| 文 号 | 醴政告[2016]1号 | 责任部门 | 生效日期 | 2016.2.19 | |
| 索 引 号 | 信息来源 | 醴陵市法制办 | 失效日期 | 2021.2.19 | |
| 主 题 词 | 统一编号 |
LLDR-2016-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