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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6-0000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6-04-2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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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LLDR—2016—00004
醴陵市人民政府文件
醴政发〔2016〕2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醴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醴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湘政发〔2015〕42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株政发〔2016〕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醴陵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全市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本市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醴陵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农业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经费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遥感测量和事后质量抽查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醴陵调查队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要参照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于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镇、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担。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普查经费,并列入年度的财政预算,保证按时拨付到位,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自治组织,根据普查工作的需要,也要相应地安排好普查经费。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层层建立责任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农业普查工作责任制。
(二)坚持依法普查。市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加强宣传引导。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市人民政府将对农业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醴陵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湘政发〔2015〕42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株政发〔2016〕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醴陵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全市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本市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醴陵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农业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经费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遥感测量和事后质量抽查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醴陵调查队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要参照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于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镇、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担。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普查经费,并列入年度的财政预算,保证按时拨付到位,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自治组织,根据普查工作的需要,也要相应地安排好普查经费。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层层建立责任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农业普查工作责任制。
(二)坚持依法普查。市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加强宣传引导。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市人民政府将对农业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醴陵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1日
2016年4月21日
附件
醴陵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廖宏力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朱思球 市农业局局长
胡兆霖 市统计局局长
汤建军 国家统计局醴陵调查队队长
张 斌 市网宣办主任
吴集兴 市金融办副主任
叶 敏 市发改局副局长
张和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刘仕永 市民政局副局长
郝维青 市司法局副局长
朱印飞 市农业局副局长
杨冬伟 市林业局副局长
谢晓平 市水利局副局长
付建安 市文体广新局副局长
杨光秋 市城管局副局长
金建军 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
凌 斌 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喻 兰 市农机局总工程师
李金陵 国家统计局醴陵调查队副队长
刘 勇 市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胡兆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工作变动,由成员单位按相应职位确定人员替补,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印发
| 文 号 | 醴政发[2016]2号 | 责任部门 | 生效日期 | 2016.5.28 | |
| 索 引 号 | 信息来源 | 醴陵市法制办 | 失效日期 | 2021.5.28 | |
| 主 题 词 | 统一编号 |
LLDR-2016-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