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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仙岳山公园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3-1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6-0001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6-03-10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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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LLDR—2016—00003
醴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仙岳山公园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醴政告〔2016〕3号
仙岳山公园为省级森林公园(以下简称公园)。为保护公园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园实际,现就做好公园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园为森林高火险区,公园内及林缘50米范围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一)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未经批准在园区内摆摊设点销售香烛纸钱、烟
花爆竹;
(三)严禁丢烟头火种、烧马蜂窝、野外烧火取暖、点火
照明、野炊、放孔明灯、玩火;
(四)严禁在坟场、庙宇室外和指定的焚烧池外焚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禁烧田坎草、烧火土灰、烧稻草、焚烧垃圾;
(六)严禁未经批准和未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进行生产性用火、生活用火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公园内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电话:12119)。
三、对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公职人员并给予行政处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0日
| 文 号 | 醴政告[2016]3号 | 责任部门 | 生效日期 | 2016.3.10 | |
| 索 引 号 | 信息来源 | 醴陵市法制办 | 失效日期 | 2021.3.10 | |
| 主 题 词 | 统一编号 | LLDR-2016-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