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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政府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16-10-1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000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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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DR—2016—01013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政府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醴政办发〔2016〕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醴有关单位:
《醴陵市政府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
醴陵市政府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融资公司融资事项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责任和工作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政府投资公司投融资事项管理的通知》(株政办发〔2016〕9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是指在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防范财政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适度负债对政府建设项目实施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项目,主要包括:依靠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交通、市政工程、环境整治、城市水利、社会事业等非经营性公益类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府经营性投资项目,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融资公司为保证政府确定的融资项目建设,从金融机构组织借贷,以及政府通过资本金投入、专项补助或偿债专项支出等形式拨付给政府投融资公司的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全过程。其他单位不能融资,不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政府融资计划是指按年度对政府融资项目及融资额度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政府投融资公司须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下一年度融资计划,融资计划要与年度投资计划、资金平衡方案相衔接。
第六条 政府投融资公司的融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报市融资办商市国资中心、市金融办等单位提出审核意见,依程序提交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七条 年度融资计划一经下达,须严格执行。因市场环境、实施条件变化等确需作重大调整的,经董事会审议、市融资办审核,依程序提交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若确需作特别重大调整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建立融资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政府投融资公司须每月向市融资办报送融资计划执行情况,市融资办每季度末汇总编制全市融资计划执行情况报表,向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政府投融资公司申请发行债券、中票,设立债务性基金,政策性贷款等融资需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增信支持的,由市融资办牵头,商市国资中心、市发改局、市金融办等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各部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成本管理
第十条 综合资金成本按照定期通报、上限控制、自主调节、考核跟进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每个季度市融资办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市场行情及周边县市情况发布资金成本控制指标。政府投融资公司须严格按照市融资办当季公布的成本控制指标执行。
第十一条 在年度融资计划额度内,单笔融资2亿元(含)以下且综合资金成本在控制指标以内的融资项目,董事会决议后,由市融资办出具核实意见;单笔融资2亿元以上、综合资金成本不超过控制指标的融资项目,董事会决议后,由市融资办初审,报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年度融资计划总额以外的或综合资金成本超过控制指标的融资项目,董事会决议后,由市融资办初审,经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政府投融资公司每月向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报告融资的事项,包括:已开展实施融资项目、各项目融资成本。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对各公司融资工作进行审核,其结果纳入市国资中心对政府投融资公司法人代表的薪酬考核。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融资资金按照“专项核算、效益优先、统筹兼顾、定期报告”原则管理,市融资办按月收集各政府投融资公司融资资金使用、结存情况,按季度向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政府投融资公司要按照效益最大化原则,降低内部运行成本,严格控制运行费用。同时严格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其他项目的管理和核算,合理分摊费用,防止套用政府投资资金、挤占成本等现象的发生。
第五章 担保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融资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融资项目提供担保,由其董事会决定,与融资项目一并报市融资办、市国资中心备案;为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合作方须同比例担保或提供其他担保措施,经董事会决议后,经市融资办初审,报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融资公司之间原则上互不担保,若确需担保的,经董事会决议后,经市融资办初审,报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除以上事项外,政府投融资公司不得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章 偿债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融资公司应根据“谁融资、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按照与债权人签订的本息偿还计划,及时足额偿还本息。
第十九条 政府投融资公司每年末应将当年偿债执行情况和次年偿债计划报市融资办。市融资办汇总后,会同市金融办编制全市政府融资资金筹措和偿还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市人大常委会审批后执行。当年偿债执行情况和次年偿债计划主要包括:融资资金偿债、自有资金偿债和财政偿债资金偿债的计划和执行情况。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融资公司要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建立健全账目管理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政府融资工作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政府融资项目专项审计制度。市审计局对融资项目有关投资建设和政府投融资公司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审计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计结果纳入考核体系。违反额度、成本控制指标的,要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立行政监察制度。市监察局依法对各融资主体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融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印发
| 文 号 | 醴政办发〔2016〕16号 | 责任部门 | 生效日期 | 2016.10.10 | |
| 索 引 号 | 信息来源 | 醴陵市法制办 | 失效日期 | 2018.10.10 | |
| 主 题 词 | 统一编号 | LLDR—2016—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