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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醴陵市沩山镇沩山村保护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4-26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人民政府 来源:醴陵市人民政府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0010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7-04-26
- 有 效 期 :2022-04-26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醴政告〔2017〕5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人民政府
- 状 态:
LLDR—2017—00003
醴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醴陵市沩山镇沩山村保护管理的通告
醴政告〔2017〕5号
我市沩山镇沩山村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湖南省第三批历史文化名村,国务院核定的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醴陵窑坐落于此。为加强对沩山村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与对象
(一)保护范围。醴陵市沩山镇沩山村全境,总面积20.3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以《醴陵市沩山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
二、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特殊情况除外);
(三)开山、采石、开矿、葬坟、毁林开荒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四)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五)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六)在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上刻划、涂污;
(七)改变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八)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及周边环境。
三、强化保护管理
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必要情况下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四、开展整治活动
在保护范围内,对不符合《醴陵市沩山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建筑物与构筑物,以及非法挖山采石、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进行整治,直至恢复原貌。
五、落实法律责任
当地居民和旅游者均有保护沩山村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周围环境的义务,必须遵守沩山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管理及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维护遗产安全、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完整。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在沩山历史文化名村及醴陵窑文物保护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的,依照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0731-23592488、0731-2333657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6日
文 号 | 醴政告[2017]5号 | 责任部门 | 生效日期 | 2017.4.26 | |
索 引 号 | 信息来源 | 醴陵市法制办 | 失效日期 | 2022.4.26 | |
主 题 词 | 统一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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