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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1 访问量:次 作者:市政府办 来源:市政府办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0535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17-08-21
- 有 效 期 :2022-07-28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醴政办发〔2017〕9号
- 公开部门:市政府办
- 状 态:
LLDR—2017—01002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醴政办发〔2017〕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醴各单位:
《醴陵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醴陵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秘函〔2015〕32号)、《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68号)和《株洲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办发〔2016〕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制作、审签、发布(含调整)、接收、传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预警信息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组织、部门承担、属地为主、及时无偿、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五条 预警信息归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平台,无偿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不改变现有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除在行业内发布警示信息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市人民政府授权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并为其他部门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
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由市人民政府授权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成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管,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第七条 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商务、文体广新、卫计、安监、供电、烟草等部门和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制作单位)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职责范围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送发工作,并对预警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组织专家分析评估毗邻区域突发事件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的影响,适时预警。
第八条 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我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制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细则,保障系统的稳定、高效运行;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制作单位送发的和上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分析和效果评估工作。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户外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应及时、准确、高效、无偿刊播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有责任和义务接收、传播和宣传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提高预警信息传播实效。
第三章 预警信息制作、审签与发布
第十条 预警信息制作单位利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要与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的预警类别、发布格式、发布流程和责任权限等。预警信息应通俗易懂,能有效引导公众防灾避险。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制作采用统一格式(附后),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制作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送发手续,并将指定人员名单报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备案。由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经部门会签同意后,由牵头单位指定人员办理送发手续。
送发手续是指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客户端录入预警信息、选择预警信息发布对象和发布渠道、将加盖单位公章的预警信息审签原件扫描上传等。
第十三条 制作的预警信息需经审签,方可送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具体如下:
1. Ⅰ级预警信息报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签;
2. Ⅱ级预警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审签;
3. 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制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十四条 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收到送发的预警信息及审签文件后,应按照指定的范围和时间,通过手机、传真、邮件、网站、高音喇叭、村村响系统、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社会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要减少审批环节,建立上下贯通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确保预警信息快速发送到指定范围。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密切跟踪、及时了解预警信息接收情况,视情况调整发布方式,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预警信息制作单位应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反馈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第四章 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
第十六条 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在充分利用好气象系统信息传播渠道基础上,加强与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和基础电信、户外媒体、楼宇电视、高音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管理部门合作,不断拓宽信息快速传输通道,构建广泛覆盖的预警信息传播网络。
第十七条 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统筹社会各类资源,畅通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做好预警信息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及时、高效传播工作,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针对乡村、社区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城市公园、燃气站场等人员密集区和其他重点区域,增设必要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
第十九条 基层应急责任人、信息员等应主动接收和及时、准确传播预警信息,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体系,明确各部门、单位和公民、法人、社会组织职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做好预警信息发布效果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要统筹各类基层信息员、应急志愿者、灾害救助员、群测群防员等力量,组织建设“一员多职”的基层综合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并适时开展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要建立完善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保障;对预警信息系统维护人员、运行保障人员开展技能和岗位培训;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
第二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本级财政根据实际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应加强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增强和提升公众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得无故拒绝传播预警信息,不得传播非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提供的预警信息,不得传播虚假的预警信息。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预警信息发布、接收和传播设施,不得干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 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或传播预警信息的;
2. 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仍然传播的;
3. 擅自更改或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4. 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醴陵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格式
**突发事件预警
**年总*期
**预警 第*期
**单位签发:** 20**年*月*日*时
**单位*月*日*时分发布**(类型)**(级别)预警:
影响时间
影响范围:
发布内容:
防御指南:
发布对象:
发布渠道:
(如有预警图标,附前,如有预警可能影响区域图,附后)
文字描述:
预警图标:**单位*月*日*时*分发布**(类型)**(级别)预警:预计:*月*日*时至*月*日*时(影响时间)*****(影响范围)**************(影响事件)**************(防御指南)。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