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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醴陵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6 访问量:次 作者:市政府办 来源:市政府办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0625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17-08-26
- 有 效 期 :2022-08-24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政府办
- 状 态:
LLDR—2017—00010
醴政发〔2017〕9号
醴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醴陵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十条禁止性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醴各单位:
《醴陵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4日
醴陵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之便,以任何形式接受企业或服务对象的宴请、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产品等,向企业或服务对象报销或收取不当费用;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等行为。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围标、串标等暗箱操作行为扰乱重点工程项目正常招投标秩序。
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截留、骗取征拆安置补偿资金;为征拆对象出谋划策、怂恿征拆对象漫天要价等影响正常征拆工作行为。
四、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行阻工;参与、放任或怂恿他人聚众阻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行为。
五、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片面追求经济发展或一味谋取经济利益,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损害生态环境。
六、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进行上限处罚;未经办理涉企检查备案手续,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外)等行为。
七、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查封或冻结企业资产、账户、扣押财物;违法限制或非法剥夺企业法人代表人身自由等行为。
八、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负面宣传要挟企业或服务对象;以拉赞助、打广告、订业务报刊杂志、书籍或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培训、考评等形式加重企业负担等行为。
九、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超时办结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等行为。
十、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投诉或反映问题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
对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拨打市长热线电话(0731—23512345)、市优化办投诉平台(0731—23286111)或其他渠道反映投诉,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严肃查处。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