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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1 访问量:次 作者:市政府办 来源:市政府办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0637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17-09-21
- 有 效 期 :2022-09-21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醴政办发〔2017〕11号
- 公开部门:市政府办
- 状 态:
LLDR—2017—01004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
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醴政办发〔2017〕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驻醴各单位: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
为促进市场开放公平,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竞争,政策引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积极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统筹考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做好整体规划,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结合实际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按照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与发改、法制、商务、食药工商质监等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施行。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认真填写《醴陵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见附件1)。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提请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的,由起草单位首先进行自我公平竞争审查,填写《醴陵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未经自我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政府所属的单个部门或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和政策措施,由相应部门或牵头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填写《醴陵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未经审查的,不得出台。
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其自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填写《醴陵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未经审查的,不得出台。
各政策制定机关根据自身工作情况自行明确相关内设机构,具体承担公平竞争审查职责,并负责审核《醴陵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
(三)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 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具体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发改局、市法制办、市商务局、市食药工商质监局具体牵头负责。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2),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由市商务局、市食药工商质监局、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市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落实制度要求,指导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政策制定机关要逐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负责推进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及时向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在条件成熟时,对各政策制定机关的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不定期开展抽查。
(二)明确工作要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增量、再有序清理存量的工作程序开展。各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稳妥有序推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和废除工作。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于本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清理完毕;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设置过渡期,逐步清理和废止;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政策制定机关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清理工作,同时要对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可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加强培训宣传。发改、法制、商务、食药工商质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加强政策解读,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集中宣传,普及竞争文化,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五、保障机制
(一)健全市场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市场,使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率最优化。以消除壁垒、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完善守信机制。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建立问责机制。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要依法向有关上级机关汇报,并配合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待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出台后,另行制定。
附件:1. 醴陵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 醴陵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
附件1
醴陵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吴均成 市发改局局长
副召集人:吴洪波 市商务局副局长
刘 武 市食药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姚爱民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
陈 华 市政府办法制组组长
成 员:王传文 市经科信局副局长
付 权 市财政局副局长、主持国资中心工作
周应和 市环保局副局长
朱发平 市住建局副局长
马润年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贺其佳 市卫计局副局长
刘凌云 市国资中心副主任
瞿海华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姚爱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附件2
醴陵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
文件名称 | |||||
文件编号 | 拟稿单位 | 拟 稿 人 | |||
拟稿日期 | 文件密级 | 发放范围 | |||
主要内容 | |||||
拟稿部门 意 见 | 拟稿人: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审查部门 意 见 | 初审人: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审查结果 |
(公 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注:1. 是否存在《醴陵市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第三条第(三)款中第5条“例外规定”的情况,请在备注栏详细说明。
2. 审查标准见背面。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①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②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③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④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⑤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①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②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③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④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⑤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①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②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③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④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①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②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③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④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①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②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③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印发
文 号 | 醴政办发[2017]11号 | 责任部门 | 生效日期 | 2017.9.21 | |
索 引 号 | 信息来源 | 醴陵市法制办 | 失效日期 | 2022.9.21 | |
主 题 词 | 统一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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