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城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9 访问量:次 作者:市政府办 来源:市政府办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0696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17-10-19
- 有 效 期 :2022-10-19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醴政办发〔2017〕12号
- 公开部门:市政府办
- 状 态:
LLDR—2017—01005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城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
管理办法》的通知
醴政办发〔2017〕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醴各单位:
《醴陵市城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醴陵市城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长远发展,提高全市人民共同参与绿化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是指认建、认养者通过一定程序和形式,对一定面积的城市绿地进行建设、养护、管理或一定数量的园林绿化树木进行栽植、管理的行为。认建、认养的绿地或树木仍归属国有,认建、认养者无权转让或租赁。
第三条 认建、认养参加对象为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家庭或个人。其中学生参加绿地认养活动,可以学校、班级、共青团或少先队集体名义认养,也可以学生个人名义认养。学生认养主要以管护、保洁为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现有、在建和规划中的绿地,以及已经栽种和准备栽种的树木(各单位庭院内及居住区房前屋后的绿地和树木不在认建、认养范围内)。
第五条 认建、认养工作由市园林局负责组织。
第六条 认建、认养活动坚持自愿原则,禁止强制摊派。
第七条 认建形式分为两种:一是自行建设,即由认建者全部或部分出资建设绿地或栽种树木;二是委托建设,即由认建者全部或部分出资,委托市园林局建设绿地或栽种树木。
自行建设或委托建设的绿地或栽种的树木可由认建者自行决定是否认养。
认养形式分为三种:一是认养者提供养护管理资金,由园林专业养护机构实施绿地或树木养护;二是认养者提供养护管理资金,由市园林局进行养护管理;三是认养者全部出资直接负责绿地或树木的养护管理。
第八条 绿地认建标准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或者认建公园的一个或多个功能区;认养标准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原则上整块绿地不分割认养。
树木栽种、认养标准可以是一棵树或多棵树。
第九条 认建、认养者向市园林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园林局派人现场勘察并确认认建、认养标准和地点后,指定绿地、树木原业主单位与认建、认养者签定认建、认养合同,并向认建、认养者颁发认建、认养证书。
第十条 认建、认养者按认建、认养合同和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进行建设和养护,不得二次转建转养。市园林局指定有关专业单位对认建、认养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认建、认养者拥有认建、认养期间养护、监护和冠名权;认建、认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认建绿地的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经市园林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的规划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市园林局审批。
第十三条 认建、认养绿地,必须严格按规划、设计和技术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改变绿地的性质和功能。认建、认养者在认养期间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或任意改变绿地的植物配置;不得在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游乐设施、广告牌及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四条 绿地和树木认养的期限最低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五条 绿地和树木的养护标准按照《湖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实行,养护费用参照有关定额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 市园林局对认建、认养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健全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年度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园林局对认建、认养者委托的园林专业养护管理单位或认管人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其严格履行认建、认养合同。认建、认养者如因人力、财力或其他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告知市园林局。
第十八条 对认建、认养绿地或树木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十九条 认建、认养绿地或树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市园林局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市园林局可终止合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委托认建、认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印发
文 号 | 醴政办发[2017]12号 | 责任部门 | 生效日期 | 2017.10.19 | |
索 引 号 | 信息来源 | 醴陵市法制办 | 失效日期 | 2022.10.19 | |
主 题 词 | 统一编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