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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9 访问量:次 作者:市政府办 来源:市政府办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0697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17-10-19
- 有 效 期 :2022-10-19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醴政办发〔2017〕13号
- 公开部门:市政府办
- 状 态:
LLDR—2017—01006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醴政办发〔2017〕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醴各单位:
《醴陵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醴陵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加快公园事业的发展,为市民提供整洁、优美、舒适的游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开展科普、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生态环境的场所,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和在建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历史文化名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区域。
第四条 市园林局负责本市公园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食药工商质监局、市文物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投资兴办公园。
第六条 本市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市园林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规划等部门评审后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发展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住建局牵头,市园林局负责指导编制各个公园规划方案,确定其特点、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划定用地范围和保护范围,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在公园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高度、体量、色调、风格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与公园环境景观相协调,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后报市园林局审批。
第九条 公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园林局审核,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公园园林绿化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以上资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绿化用地用途和占用公园绿地。确需占用公园绿地的,必须经市园林局和有关单位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占用公园绿地的,必须报市园林局同意,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 公园内供游览、休憩、观赏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公园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公园内树木的砍伐、移植和大修剪必须报市园林局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园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近代优秀建筑物进行严格保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公园规章,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不得倾倒废弃物,不得向公园内水体排放污水。
第十六条 开放性公园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收费。
第十七条 公园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游客须知、安全保障设施和警示标志,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同时加强公园内的卫生管理,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并按标准设置卫生设施。
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单位设置各种游乐设施,购置前必须向市园林局申报。公园内属于特种设备的设施、设备需依法报装、报检,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供游览、娱乐、救生用的各种船艇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营。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检查保养、防范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预防事故发生。公园内的机动车及特种设备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游艺、游乐、康乐设施、救生船艇的操作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做好防火、防风、防雪、防汛、防山体滑坡等预防与报警工作,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公园管理单位应当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公园内设置的各类设施,应当服从公园的规划布局,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并经市园林局同意。
经营者应当在公园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性质、变动经营地点或扩大经营面积。经营者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公园内的餐饮、食品销售等服务点,应当做到贸易计量准确,食品、食具卫生,禁止销售不合格、伪劣、失效、变质食品。
第二十一条 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等文化娱乐活动,以及设置游艺、康乐和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经市园林局同意后在公园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进行,且必须遵守公园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公园内设置广告必须经市园林局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设施,遵守公园的管理规定。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妨害公园场所治安;
(二)损害公园环境卫生;
(三)损毁树木花草和公园设施;
(四)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
(五)伤害动物,擅自垂钓;
(六)携带烟花鞭炮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园区或者擅自营火、宿营;
(七)擅自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
(八)酗酒、赌博、行乞或算命等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关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公园遭到破坏或发生游园事故的,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印发
文 号 | 醴政办发[2017]13号 | 责任部门 | 生效日期 | 2017.10.19 | |
索 引 号 | 信息来源 | 醴陵市法制办 | 失效日期 | 2022.10.19 | |
主 题 词 | 统一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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