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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8-20 访问量:次 作者:市政府办 来源:市政府办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1888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18-08-20
- 有 效 期 :2023-08-20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醴政告〔2018〕2号
- 公开部门:市政府办
- 状 态:
LLDR—2018—00006
醴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的通告
醴政告〔2018〕2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常年均为森林防火期,每年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全市除城市市区外均为森林防火区,仙岳山省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生态公益林、涉爆企业周围2公里范围和国道、省道两旁2公里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防火期间,在森林防火区内:
(一)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丢烟头火种、烧马蜂窝、野外烧火取暖、点火照明、野炊、玩火;
(三)严禁在坟场、庙宇室外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在非指定区域内试放、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禁烧田坎草、烧火土灰、烧稻草等;
(六)严禁未经批准在野外焚烧垃圾;
(七)严禁未经批准进行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
(八)严禁未经批准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四、森林高火险期,全市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森林高火险区内,全市常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对违反以上禁令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23558119、23283706)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通告》(醴政告〔2013〕1号)同时废止。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
文 号 | 醴政告[2018]2号 | 责任部门 | 生效日期 | 2018.8.20 | |
索 引 号 | 信息来源 | 醴陵市法制办 | 失效日期 | 2023.8.20 | |
主 题 词 | 统一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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