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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10-16 访问量: 作者:市政府办 来源:市政府办 字体[ ]

LLDR—2018—00007

 

 

 

醴政告〔20185

 

 

醴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遏制非法捕捞蔓延势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所有水域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一旦发现上述行为,相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一旦发现上述行为,相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畜牧兽医水产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要积极开展护渔管理,组织辖区内河长开展日常巡查巡河;切实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做好各类渔业违法行为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工作,并督促相关人员主动上缴违法渔具;充分利用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配合渔业行政执法,做好布控工作。

三、 畜牧兽医水产、公安、水利、环保、交通运输、食药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渔业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

四、 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破坏渔船、渔具、渔获物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市民进行监督举报。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畜牧兽医水产部门举报电话:0731— 23283196,0731— 23280460;市、镇、村三级河长办举报电话见河长制公示牌。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醴陵人民政府

                                                      201810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