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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醴陵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30 访问量:次 作者:市政府办 来源:市政府办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287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22-01-30
- 有 效 期 :2027-01-29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醴政发〔2022〕1号
- 公开部门:市政府办
- 状 态:
LLDR—2022—00001
醴政发〔2022〕1号
醴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醴陵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醴陵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
醴陵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高效、规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机制,打造清廉项目,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家、省和株洲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四)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凡使用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项所列资金的建设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使用本办法第三条(四)项所列资金的建设项目,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稽查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具有保密要求的特殊项目(如人防工程),按行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
(一)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建立和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补助和贴息建设项目资金计划。负责项目立项审批、项目概算审批及概算调整审批、项目规模调整审批、代建管理、招投标核准、实施过程监管、项目后评价、重点项目调度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监管、财务活动监管、资产划拨批复,以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预算评审、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四)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行业统筹调度。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符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后评价制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稽查制度。
(三)造价管理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五)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六)应合理确定工期。
(七)在咨询、论证、勘察、设计、评估评审、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后评价等程序中,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推进服务外包,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提前谋划、分类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发展建设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五年储备项目库、三年滚动项目库、年度建设实施项目库(以下简称“三类库”),作为政府投资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主要项目来源。
第九条 市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委会”)是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审议全市政府投资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市投委会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授权统一指导、研究、审议、协调全市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事项)投资工作,督促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投资工作部署。市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为市投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三类库”的组织、管理及统筹协调工作,负责项目储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选址及用地方案论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行业项目的策划和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每年年初提出“三类库”建设任务,并下达给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每年10月底前,对进入“三类库”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即时上报市投委会审定后,纳入“三类库”管理。其中,纳入年度建设实施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需尽快完善项目立项审批、报批报建资料;每年12月底前,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对纳入年度建设实施项目库的项目组织评审,编制年度重点项目计划、本级政府投资计划,收集各相关部门编制的本级土地报批计划、集体土地征拆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计划、本级政府投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将上述七大类计划草案报市投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市投委会办公室应收集拟上市投委会研究审议的项目,并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初审,视项目情况可组织专家、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征求主管部门、项目分管副市长意见后报市投委会研究决策。下列事项需上市投委会研究审议:
(一)政府投资对经营性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支持额度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含)或支持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
(二)项目总投资超过2000万元(含)且涉及资源质押、政府购买服务、采用PPP模式的。
(三)项目超过批准概算,按本办法规定需报市投委会研究决策的。
(四)项目可研批复后,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资金投向、投资方式、建设模式、实施计划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资金投向、投资方式、建设模式、实施计划等重大调整,由项目建设单位以调整申请报告的形式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调整方案,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形成书面意见,由市投委会办公室组织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同时征求项目分管副市长的书面意见,再报市投委会研究决策。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遵循“量入为出、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综合平衡”原则,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第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行业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期财政规划、本年度可用于建设的财政资金,结合“三类库”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市委常委会通过后,按程序行文。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保障社会民生项目、续建项目、国家和省、株洲市投资项目的配套。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续建项目需说明累计完成投资)。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以及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竣工和新建项目开工时间等内容。
(三)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和前期研究项目。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一)未进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办理立项,不安排资金和用地指标。存在特殊情况需要新增的建设项目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立项,其中总投资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批准;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还须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项目确需调整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等其他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原则上每年只允许调整一次,且须在每年7月底前调整到位。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制度,严禁未批先建。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托国家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项目代码管理。
第十九条 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审批(含概算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四)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含消防)、人防、水利、市政公用、档案等并联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投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一)已列入国家、省、株洲市、醴陵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二)已列入国家、省、株洲市或醴陵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
(三)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
(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遇特殊情况急需开工建设且投资额不足500万元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研究商定,直接审批投资估(概)算。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总投资估算)的审批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并出具批准文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意见;项目投资概算的审批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出具概算批复文件;工程预算的评审由财政部门负责,出具工程预算评审定案书。项目的用地、规划、林业、环保、防洪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等前期工作由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等职能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投标事项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一并核准,不需批复项目建议书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投资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准;项目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不能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等招投标事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适时提出申请,投资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准。
第二十一条 简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合并项目评审事项,探索“多本合一”“多评合一”新模式。实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对分离,先期进行技术审查,待审批前置条件具备后即予批复,着力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也可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出具的以下文件:
(一)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未涉及危险、污染、生态破坏等一般项目不需要)。
(三)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分管副市长签署的意见。
(四)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五)重大项目应由市委政法委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意见。
(六)招标方案。
(七)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
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向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及规划许可等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进行限额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并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投资概算。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告项目审批单位。项目审批单位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征求财政部门关于追加资金安排的意见;或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重新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审批,水利项目由水利部门组织审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审批,铁路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其余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国家或省、株洲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不动产产权证书。
(三)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未涉及危险、污染、生态破坏等一般项目不需要)。
(四)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的意见。
第三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服务单位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编制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项目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施工图。
(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合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四)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修正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五)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新建项目提供)。
(六)施工图预算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必须经政府投资评审后,工程预算才能作为建设单位对外招标控制价上限值,否则,不准开工建设,财政部门不予下达资金支出预算。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工程预算的财政评审结果要送审计部门存档。
第三十五条 项目投资估算、概算中预备费分为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此两项费用指标均按不超过工程费用和工程其他费用(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合计的5%计算。项目投资估算、概算中预备费按项目工期分级列入,工期不超过一年的项目只列入基本预备费,工期超过一年不超过两年的项目可列入比例不高于3%的涨价预备费,工期超过两年的项目可列入5%的涨价预备费。
第三十六条 不需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且已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投资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文件和项目简要方案(主要说明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投资估算等),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即办理项目立项文件;需要办理资金来源、规划、用地审批手续,总投资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简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阐述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实施计划等)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且情况相对简单的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政、交通、水利、房建等)可实行 “一阶段设计”(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合一)。
第三十七条 本级行政区域内由本级政府投资,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紧急事件,必须迅速采取相应措施或需要尽快实施否则会产生次生灾害或灾害会进一步扩大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其行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同意,可先开工,事后按照以上程序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同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五章 项目投资控制
第三十八条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复的项目概算不得突破。
第三十九条 项目概算控制
(一)项目概算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至少每季度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报备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合同履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项目总投资是否超概或是否存在超概趋势等)。
(二)项目建设单位是概算控制的主要责任单位,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按规定实行代建制的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方依据法律法规和代建合同约定履行项目概算控制的相关权利义务。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概算、预算控制的监管,确保施工图预算不突破批复概算的建安工程费。
(三)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的概算控制,法律法规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按相关规定不需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项目立项批复的相应投资额进行控制。
第四十条 项目开工前概算调整
(一)项目开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概算调整。
1. 因国家、省和株洲市法规、政策变化或规范、标准调整、更新,对项目造成较大影响的。
2. 因项目概算漏项、征地拆迁费用概算误差等原因,概算不符合工程实际造价的。
3. 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对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方案等予以较大调整的。
(二)项目开工前的概算调整原则
1. 因征地拆迁费用概算误差需要调整批复概算的,以相关主管部门核定概算为依据予以调整。
2.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建安工程费(包括设备采购)10%(不含),或虽超过原核定概算建安工程费(包括设备采购)10%(不含)但超概算额度200万元以内(含),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使用基本预备费解决。
3. 概算调增幅度不能使用批复概算基本预备费解决但可以通过使用批复可研估算的基本预备费解决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提出调整书面意见,原概算审批部门据此予以概算调整。
4. 概算调增幅度不能通过使用批复可研估算的基本预备费解决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调增幅度完善相关资料,由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概算调整意见报市投委会审议,原概算审批部门根据市投委会决策意见予以概算调整。项目建设单位按超过已批复概算建安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的比例及超概算额度,报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批示后报投资主管部门;未超过已批复概算建安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不包含征地拆迁费)50%(不含)或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内(不含)的,报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再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同意;超过已批复概算建安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不包含征地拆迁费)50%(含)或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上(含)的,还须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同意。
5. 因本条(一)项原因,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批复不能按批复可研估算控制的,先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投委会,再由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市投委会决策意见按程序调整可研批复。
第四十一条 项目开工后概算调整
(一)项目开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概算调整。
1. 国家、省和株洲市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规范、标准调整、更新,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变更设计文件的。
2.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3. 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地形地貌等项目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4. 因建设期建设要素价格大幅上涨,需要调整批复概算的。
5. 市委、市人民政府会议或采取会批、会签方式同意调整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方案的。
(二)项目开工后的概算调整原则
1. 概算调增幅度可以使用概算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涨价预备费仅可用于建设要素价格上涨)解决的,可不予调整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使用基本预备费或涨价预备费解决。
2. 概算调增幅度不能通过使用概算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解决的,须先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出概算调整意见报市投委会审议,原概算审批部门根据市投委会决策意见调整概算。
3. 因项目参建单位的过失或违约造成项目投资超批复概算的,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违约赔偿后,再按程序调整概算。
4. 未按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项目投资超批复概算的,或非不可抗力原因引起项目实施期滞后、工期延长等造成项目投资超批复概算的,应先由相关部门对违规超概算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超概资金筹措责任。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以及医院、学校等社会事业项目及水利、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部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超概金额的10%扣减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扣减总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当年确有困难的,可分年度扣减,但最长不超过5年,扣减的资金用于弥补超概项目建设资金缺口,未扣减完前,财政部门不得增加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基数。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调整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 概算调整申请报告。
2.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
3. 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4. 项目概算审批部门对概算调整的意见。
5. 与概算调整相关的政府或财政、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文件、会议纪要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投标文件、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等。
6. 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
7. 超概资金来源。
8. 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条 已批复的概算原则上只调整一次。特殊情况需再次调整的,需报市投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再按程序调整。已批准对批复概算进行调整,需同步调整可研批复的,由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同步调整可研批复。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实行审核制度。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市发改局负责日常工作。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工程变更等级分为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政府采购项目工程累计变更增加金额不能超过原合同金额(中标价)的10%,公开招标项目工程累计变更增加金额不能超过原合同金额(中标价)的15%。
(一)一般工程变更是指单次变更增加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且累计变更增加金额不超过项目原合同金额(中标价)5%的工程变更。
(二)较大工程变更是指单次变更增加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或累计变更增加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中标价)5%,但不超过项目原合同金额(中标价)10%的工程变更。
(三)重大工程变更是指单次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或累计变更增加金额在原合同金额(中标价)10%到15%之间的工程变更,或需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标准、总体方案等的工程变更。
单次变更是指同一合同范围内因同一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或者设计、勘察、监理、造价等工程咨询服务类合同价款增减。
(四)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核批准,报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备案。
(五)较大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后,报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其中,累计变更增加金额在200万元(含)到500万元(不含)之间的工程变更,由工程变更审核小组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同意;累计变更增加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工程变更,还须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同意。
(六)涉及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标准、总体方案的重大工程变更,由工程变更审核小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投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单次或累计变更增加金额超过批复概算建安工程费且不能通过使用概算基本预备费解决的,需先取得项目概算调整的批复文件。
(七)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需填报工程变更报告单一式六份,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并附如下资料:
1. 工程变更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表。
2. 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并标明适用变更的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
3. 中标通知书、项目概算批复、财政部门的预算评审值(项目招标控制价上限值)。
4. 其它相关资料。
(八)工程变更部分具备另行招标条件的,应按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规定另行招标。
(九)工程变更的操作流程
1. 变更提出。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也可以由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经监理、设计单位初审通过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
2. 变更论证。(1)由项目建设单位召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踏勘现场并研究工程变更的有关问题,形成统一意见。(2)制定变更方案后,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技术审查意见。(3)通过技术审查后,报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其中:累计变更增加金额超过200万元(含)的工程变更报财政部门审核变更预算。
3. 变更报批。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并附齐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工程变更批准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变更审批表及相关附件资料交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备案存档。
(十)工程变更报批期限
一般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较大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大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市投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核期限自变更报审资料齐全后开始计算。
(十一)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暗沟、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且急需处理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请工程变更审核小组组织召开会议,形成书面意见后实施,后续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完善手续。
(十二)工程变更未按以上规定报批的,不得作为工程结算和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制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项目建设管理主体。经营性或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经市投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推行代建制,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或项目工程费用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政法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
虽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或项目工程费用在1000万元以下,但项目建设单位没有建设管理能力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也要实行代建制。
必须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代建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批准后可自行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派业主评委。确有需要,所派业主评委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代建等应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签订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推行按标准合同范本签订合同。
严禁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等,对项目实施监理。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达到以下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项目已立项,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规划用地手续,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三)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四)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五)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已经办理开工报告书。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其审批及建设管理按国家和省、株洲市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单位按行业主管部门存档要求向各行业档案部门移交从项目立项到竣工结算等各个环节的全部文件资料。
第五十四条 3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进行结算审计,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中应予以明确。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批复,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或资产移交手续。维护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各自职责分工接管工程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及运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投资主管部门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的审批和实施、建成后的实际效果等进行全面评价,评价成果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市投委会,为项目运行管理、后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等提供参考。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实行基建专账核算和国库集中管理制度,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和集中拨付制度。基建专账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用于登记、核算、清算基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结束后应及时撤销,结余资金上缴财政部门或归还相关投资方。
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财政直接投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由市财政局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办理。
项目建设单位凭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相关合同和中标通知书、总监理工程师和财评中心确认的工程进度、交工验收资料(已完工验收的项目)、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代建项目应有代建单位的专业审核意见)等资料申报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按程序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工程结算前,工程款等费用根据进度及合同约定拨付。验收合格并经工程结算审价或竣工决算审计后,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清算。
使用本办法第三条(二)(三)(四)项规定的建设资金,也必须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资金拨付程序进行管理。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拨付或已落实的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全力推进清廉项目建设,建立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评估督导的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评估评价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
第六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负管理责任,依规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内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统筹调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 强化超概算建设项目惩戒问责。
(一)在实施过程中变更较多、存在超合同价、超概算风险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发函警示、约谈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负责人,并视情况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进行惩戒。
(二)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建设项目超概算10%以上的,依规限制有关责任中介机构在我市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相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 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造价、招标代理、测绘、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管理细则执行。
第六十六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并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筹备、建设管理、资产移交的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主体。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暂停资金拨付,并由监察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标准的,未经批准擅自突破批复概算的。
(三)未依法依规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公开招标而故意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疏于管理造成较大损失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存在弄虚作假、恶意骗取政府资金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责任人行政责任或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程序批准立项、用地、规划、环评、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许可及其他行政许可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估算和概算调整的。
(四)干预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
(五)违反相关规定拨付资金的。
(六)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项目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八)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十条 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务的相关单位、项目参建单位(咨询、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方串通进行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或未履行合同职责导致项目各种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质量安全事故损失等),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相关部门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等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控制好项目总投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监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经开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 号 | 醴政发〔2022〕1号
| 责任部门 | 醴陵市财政局 | 生效日期 | 2022.1.29 |
索 引 号 | 信息来源 | 醴陵市司法局 | 失效日期 | 2027.1.29 | |
主 题 词 | 醴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醴陵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 统一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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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http://www.liling.gov.cn/c1049/20221209/i1977447.html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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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