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醴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命令

发布时间:2025-01-20 访问量: 作者:市政府办 来源:市政府办 字体[ ]

LLDR—2025—00001  

 

醴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命令

(2025年第1号)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和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时段:

(一)每年国庆节、元旦节、春节、清明节期间及节日前后15 日;

(二)每年元宵节、劳动节、中元节;

(三)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即森林火险天气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火险天气。当发布上述天气等级信息时,我市自动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 

二、森林防火区: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

三、禁火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林区野外烧田埂草、稻草、火土灰、木炭和炼山整地等;

(二)在林区野外烧火取暖、野炊、烧蜂窝、点火把照明和燃放孔明灯;

(三)在林区野外乱丢烟头、火种;

(四)在林区坟场、墓地周围及庙外点香烛、烧纸钱和燃放鞭炮。

四、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各镇街、村(社区)要在农林接驳区、坟墓区、旅游景区等关键区域安排专人盯防,在山口、路口、林口、入口等区域设置专门关卡,坚决把火种火源堵在山下林外。

五、对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情节较轻的,由林业、应急、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直至治安拘留;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当事者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律严肃查处,同时追究行政责任。

旦发生火情,立即报告市应急安委办公室或当地人民政府。

市应急局电话:23283706

市林业局电话:23285100

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森林防火的命令》(醴陵市人民政府令2022年第1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     


政策解读:http://www.liling.gov.cn/c1049/20250422/i23514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