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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科学管控有序燃放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2-06 访问量:次 作者:市政府办 来源:市政府办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6-00384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26-02-06
- 有 效 期 :2027-02-06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政府办
- 状 态:
LLDR—2026—00001
醴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科学管控有序燃放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空气和声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我市空气质量状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醴陵市主城区划定科学管控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时段严格管控区域(禁放区)
(一)汤飞凡路、左权北路、左权中路、泉湖路、阳三路、醴茶铁路线、沪昆铁路线、中洲西路、丁家坊路、320国道、民富路延伸至320国道、民富路、国强路、民寨路、老龙井路、玉瓷路、国光片区、星火路、醴陵市玉果电瓷有限公司、江源小学、滨江花园、滨江景苑、渌水家园合围区域。
(二)前款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
1.党政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
3.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4.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旅游度假区等公共场所;
5.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中小学校、居民小区;
6.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7.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及安全距离范围内;
8.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安全距离范围内。
二、特定时段限制管控区域(限放区)
(一)玉瓷路、瓷谷大道、国瓷大道、枫溪路、艺瓷路、沩山大道、姜村路、民富路、国强路、民寨路、老龙井路合围区域。
(二)左权南路、渌江大道、醴茶铁路线、阳三路、泉湖路合围区域。
(三)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元旦全天、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全天、元宵节全天为禁止燃放时段。
三、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要求
(一)严禁无序燃放。严格管控区域(禁放区)全年全时段和限制管控区域(限放区)禁放时段禁止企业和个人进行任何产品的燃放行为;承办重大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开展空气质量影响评估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后,经公安部门报审报批,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主城区除严格管控区域(禁放区)外的其他区域,不得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允许燃放,但燃放A级、B级产品以及个人燃放类中组合烟花C1级、轨迹不可控的升空类和吐珠类等产品,应由专业人员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25)规定进行燃放。
(二)管控试燃试放。疏导企业至城区以外有条件的区域有序试放五寸及以上的礼花类产品、组合烟花以及个人燃放类产品。
(三)规范经营售卖。严格管控区域(禁放区)内不再审批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临时售卖点,可以合理设置用于宣传展示非售卖“烟花小屋”等文旅场所;严格管控区域(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许可证到期后,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延续许可;严格管控区域(禁放区)外,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零售店(点)、临时售卖点。
(四)鼓励在城市规划区域外建立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建议在非禁限放区域相对集中、适当减量、有序燃放,采取有效措施防火、防尘,给予儿童、孕妇、老人及呼吸道疾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更多关爱。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要求
(一)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进行。
五、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一)支持我市烟花爆竹企业加快研发安全环保型烟花爆竹产品,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经批准的重大活动,优先燃放安全环保型烟花爆竹产品。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调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措施。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10;发现有非法销售、存储、运输以及摆摊兜售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2345。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对未经许可举办重大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职责明确
(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加强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宣传网信部门负责宣传引导和舆情管控;公安部门负责加强运输许可管理、道路运输检查和现场燃放管控,负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处罚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经营销售网点布局和总量管控、经营和储存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及时查处不合格产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客运站、货运站(码头)安全检查;城管部门负责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废弃物现场清理管控工作,负责燃放烟花爆竹应急降尘工作;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对学生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气象部门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空气质量预警预报。
(二)各镇街、经开区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属地、本单位科学管控有序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实施工作。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4日
政策解读:http://www.liling.gov.cn/c1049/20260210/i24768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