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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一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醴陵市人民政府批准(醴政批函〔2024〕37号),现将醴陵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
(一)醴陵市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仙岳山街道西山公园左权路金牛冲1号
主管部门:醴陵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单位:醴陵市烈士陵园管理所
保护级别: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醴陵市烈士陵园占地面积为20048平方米,东至陵园正门牌坊,与西山公园内部路为界;南至英烈馆边界,与西山公园内部路为界;西至公墓边界;北至烈士陵园管理所后侧5米界碑处。
(二)沈潭镇湘赣边区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沈潭镇美田桥村委会真山组
保护单位:沈潭镇人民政府
保护等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沈潭镇湘赣边区烈士陵园占地面积为2465平方米,东至会真山通景公路为界;南至岭边杉木林为界;西至杉木林为界;北至山边杉木林为界。
(三)沈潭镇三星里村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沈潭镇三星里村老屋组
保护单位:沈潭镇人民政府
保护等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沈潭镇三星里村烈士陵园占地面积为1509平方米,东至三星里村老圹组田边;南至柏油路边为界;西至陵园围墙为界;北至陵园围墙为界。
(四)左权镇仙霞村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左权镇仙霞村坝湾组
保护单位:左权镇人民政府
保护等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左权镇仙霞村烈士陵园占地面积为596平方米,纪念碑保护范围以围墙为界,墓区保护范围以栽种的柏树为界,纪念碑与墓区之间连接的走廊同属保护范围。
(五)茶山镇东岗村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茶山镇东岗村荷塘组
保护单位:茶山镇人民政府
保护等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茶山镇东岗村烈士陵园占地面积为563平方米,东至陵园围墙为界;南至护坡为界;西至陵园围墙为界;北邻东岗村日照中心。
(六)茶山镇茶溪村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茶山镇茶溪村饿颈组
保护单位:茶山镇人民政府
保护等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茶山镇茶溪村烈士陵园占地面积为3946平方米,东、南、西向以护坡为界,北临村级道路。
(七)茶山镇长马村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茶山镇长马村
保护单位:茶山镇人民政府
保护等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占地面积为561平方米,东、南、西向均以陵园护坡为界;北至陵园楼梯起始点,与村级道路为界。
(八)茶山镇栗山坝居委会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茶山镇栗山坝居委会玉家组
保护单位:茶山镇人民政府
保护等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茶山镇栗山坝居委会烈士陵园占地面积为1390平方米,东、南、北向均以陵园围墙外水沟为界;西至陵园广场,与村级道路为界。
(九)茶山镇冷水村英雄烈士纪念园
设施地址:茶山镇冷水村冷水组
保护单位:茶山镇人民政府
保护等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茶山镇冷水村英雄烈士纪念园占地面积为613平方米,以陵园围墙为界。
(十)东富镇芷泉村英雄烈士纪念园
设施地址:东富镇芷泉村栗山咀组
保护单位:东富镇人民政府
保护等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占地面积为151平方米,四周以铺设水泥地面为界。
(十一)泗汾镇湘赣边区英雄烈士纪念园
设施地址:泗汾镇花茂村黎塘组
保护单位:泗汾镇人民政府
保护等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占地面积为605平方米,四周以陵园围墙为界,向东延伸至楼梯台阶入口处。
(十二)王仙镇书堂村革命烈士纪念园
设施地址:王仙镇书堂村锅步组
保护单位:王仙镇人民政府
保护等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占地面积为496平方米,四周以陵园围墙为界,向东延伸至楼梯台阶入口处。
(十三)明月镇新联村烈士墓园
设施地址:明月镇新联村新前组
保护单位:明月镇人民政府
保护等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明月镇新联村烈士墓园占地面积为579平方米,东至陵园围墙栏杆为界;南至墓区围墙为界;西至陵园围墙栏杆为界;北至广场入口为界。
(十四)明月镇申明村烈士墓园
设施地址:明月镇申明村上新组
保护单位:明月镇人民政府
保护等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明月镇申明村烈士墓园占地面积为415平方米,四周以陵园围墙为界,向北延伸至明月亭边界。
(十五)浦口镇合水村烈士墓园
设施地址:浦口镇合水村新屋组
保护单位:浦口镇人民政府
保护等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占地面积为988平方米,东至陵园围栏;南至楼梯台阶入口,与村级道路为界;西至陵园围栏;北至陵园护坡,与村级道路为界。
(十六)均楚镇周坊村烈士墓园
设施地址:均楚镇周坊村妙山组
保护单位:均楚镇人民政府
保护等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均楚镇周坊村烈士墓园占地面积为653平方米,东邻民房;南至陵园正门牌坊为界;西邻民房;北至栽种桂花树处为界。
(十七)官庄镇半边山村烈士墓园
设施地址:官庄镇瓦子坪村半边山组
设施地址:官庄镇人民政府
保护等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占地面积为183平方米,四周以陵园围墙为界。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区域为纪念英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碑、英名墙等纪念设施及上述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三、保护要求
醴陵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醴陵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