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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户的行政检查 | 醴陵市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2016年7月20日实施) 第三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2022年10月8日修改)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监督检查,依法维护烟草市场秩序。 | 醴陵市烟草专卖局专卖股 |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主体 | 1.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2.规范经营情况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1-23033464;电子邮箱:wangh@hntobacco.com)和醴陵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731-23232148,电子邮箱:lilingsifa@163.com)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