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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印发《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3 访问:次 作者: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来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21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 频次 | 备注 |
| 1 | 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行政检查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和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环境卫生管理股 | 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证的企业 | (一)运输企业 1.是否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是否具有符合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营运车辆; 3.是否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是否配备必要的财务、安全生产、管理等专职人员; 4.是否遵守建筑垃圾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服从统一管理,共同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 (二)运输车辆要求 1.是否具有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等合法手续; 2.是否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3.是否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并将信号接入数字城管系统; 4.是否喷印所属公司的名称、标识、编号 ; 5.是否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 2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的行政检查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中的公益广告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 | 市政市容管理股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申请人 | 1、行政审批相关证件;2、申请人营业执照;3、安全检测报告。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 3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及事中事后检查的行政检查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垃圾分类投放和处理制度,建设完善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统筹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和单位收集、清运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统一处理。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厂矿企业等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垃圾处理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 环境卫生管理股 | 办理过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相关企业 |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办理情况; 2.是否具有固定办公、车辆停放场所; 3.是否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4.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演练,配备相应安全设施,保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5.是否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 4 | (1)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审批的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2)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2.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马”,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3.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4.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市政市容管理股 | 申请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的相关企业及个人 | 现场查看工地是否超期、超面积施工,并告知申请人注意文明施工,悬挂好施工公示牌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 5 | 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行政检查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的,应当落实补偿绿地的措施,并按下列规定报批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一)占用绿地1公顷以上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占用0.1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其他绿地,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占用0.1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下的其他绿地,经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9〕3号,占用0.1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其他绿地的审批下放到市州实施。 | 市政市容管理股 | 办理过涉及园林绿化行政审批的相关企业 | 1、行政审批现场核查 2、苗木移栽台账资料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 6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及事中事后检查的监管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市政市容管理股 | 办理过涉及园林绿化行政审批的相关企业 | 1、行政审批现场核查 2、苗木移栽台账资料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 7 | 对开工在建工地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和夜间照明装置。围挡的设置应当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墙体围挡应当设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公益广告。 (二)出入口采取硬化处理措施,对出入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三)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四)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密闭运输。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六)施工车辆有序通行、规范停放,不得妨碍场外城市道路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 环境卫生管理股 | 开工在建工地 | 1、建设单位项目经理证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证件、施工人员绿化从业资格证件、安全许可证现场核查。 2、微地形造型、苗木种植施工工艺是否规范。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