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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5-09 访问: 作者: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主体(实施层级)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备注
1对测绘成果质量的行政检查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地理信息和测绘管理股测绘单位1、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2、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3、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4、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5、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6、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对测绘资质、测绘成果保密的行政检查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2021年6月7日)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地理信息和测绘管理股测绘单位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3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行政检查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地图管理条例》(201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地理信息和测绘管理股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地图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保密性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4对城乡规划实施的行政检查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工程管理股、村镇股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是否符合规划设计现场检查按本单位每年3月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5对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检查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工程管理股、村镇股、行政审批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情况非现场检查按本单位每年3月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6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土地开发整理中心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按本单位每年3月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7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行政检查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第八条第三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地质矿产资源管理股、执法监督股、自然资源所探矿、采矿权人1、采矿权人的开采期限与范围;
2、探矿权人的探矿期限与范围;
3、采矿权人按期报送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的情况。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8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检查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督股、自然资源所用地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使用土地的合法性现场检查按本单位每年3月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9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检查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5月22日修订)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国有土地使用权人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合法性
2、国有土地闲置情况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0对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土地复垦义务人、建设单位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土地复垦费用情况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1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行政检查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1日)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实施情况、竣工验收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2对土地调查的行政检查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第十六条:土地调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职权,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现场作业。土地调查人员有权就与调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土地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作业以及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时,应当出示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股土地调查涉及个人、单位土地调查指界、相关资料情况现场检查按本单位每年3月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1-23267205)或醴陵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721-23232148;电子邮箱:lilingsifa@163.com)举报。


编辑:醴陵市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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