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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 2019.8.26 2021.7.2 2011.1.8 | |
2 | 行政处罚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 2019.8.26 2021.7.2 | |
3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的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七十八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 2019.8.26 2021.7.2 2011.1.8 | |
4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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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不交出(退还)土地或不按标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 2019.8.26 2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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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号)第六十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 2019.8.26 2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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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号)第五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三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 2019.8.26 2021.7.2 2011.1.8 | |
8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后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五十六条 | 国务院 | 2021.7.2 | |
9 | 行政处罚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国务院 | 2021.7.2 | |
10 | 行政处罚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二条 | 国务院 | 2011.1.8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9.8.26 | |
12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七条 | 国务院 | 2020.11.29 | |
13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六条 | 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20.11.29 2019.8.26 | |
14 | 行政处罚 | 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七条 | 国务院 | 2011.3.5 | |
15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八条 | 国务院 | 2011.3.5 | |
16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九条 | 国务院 | 2011.3.5 | |
17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一条 | 国务院 | 2011.3.5 | |
18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二条 | 国务院 | 2011.3.5 | |
19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 | 国务院 | 2011.3.5 | |
20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 2009.8.27 1994.3.26 | |
21 | 行政处罚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 | 2009.8.27 1994.3.26 2020.9.25 | |
22 | 行政处罚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买卖出租采矿权或者非法将采矿权用作抵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 2009.8.27 1994.3.26 | |
23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四条 | 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 | 2014.7.29 2020.9.25 | |
24 | 行政处罚 |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五条 | 国务院 | 2014.7.29 | |
25 | 行政处罚 |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22号)第十四条 | 国务院 | 1997.7.3 | |
26 | 行政处罚 |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补偿费的处罚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国务院 | 1997.7.3 | |
27 | 行政处罚 |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按照规定提交已采出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的处罚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国务院 | 1997.7.3 | |
28 | 行政处罚 | 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八条 | 国务院 | 2014.7.29 | |
29 | 行政处罚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九条 | 国务院 | 2014.7.29 | |
30 | 行政处罚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条 | 国务院 | 2014.7.29 | |
31 | 行政处罚 | 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费用的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 | 国务院 | 2014.7.29 | |
32 | 行政处罚 | 拒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 国务院 | 2014.7.29 | |
33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 | 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 | 2014.7.29 | |
34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七条 | 国务院 | 2014.7.29 | |
35 | 行政处罚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 | 国务院 | 2014.7.29 | |
36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勘查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或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或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 | 国务院 | 2014.7.29 | |
37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或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一条 | 国务院 | 2004.3.1 | |
3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 | 国务院 | 2004.3.1 | |
39 | 行政处罚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三条 | 国务院 | 2004.3.1 | |
40 | 行政处罚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 | 国务院 | 2004.3.1 | |
41 | 行政处罚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设备、物资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六条 | 国务院 | 2004.3.1 | |
42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 国务院 | 2019.3.2 | |
43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 国务院 | 2019.3.2 | |
44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 国务院 | 2019.3.2 | |
45 | 行政处罚 | 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国务院 | 2019.3.2 | |
46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国务院 | 2019.3.2 | |
47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7.4.27 | |
48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7.4.27 | |
49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7.4.27 | |
50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7.4.27 | |
51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7.4.27 | |
52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7.4.27 | |
53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7.4.27 | |
54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7.4.27 | |
55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7.4.27 | |
56 | 行政处罚 | 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7.4.27 | |
57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7.4.27 | |
58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国务院 | 2016.1.1 | |
59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国务院 | 2016.1.1 | |
60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国务院 | 2016.1.1 | |
61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国务院 | 2016.1.1 | |
62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国务院 | 2016.1.1 | |
63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国务院 | 2016.1.1 | |
64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国务院 | 2016.1.1 | |
65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5.4.24 | |
66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5.4.24 | |
67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5.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