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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对象、类别、权限、程序、依据和救济渠道信息

发布时间:2025-05-23 访问: 作者:醴陵市卫生健康局 来源:醴陵市卫生健康局 字体[ ]

  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醴陵市卫生健康局
  二、执法人员名录

  序号

  姓名

  性别

  执法编号

  1

  刘织平

  女

  18020822104

  2

  杨宏伟

  男

  18020822092

  3

  邹文玲

  女

  18020822060

  4

  黄富林

  男

  18020822115

  5

  曹志勇

  男

  18020822067

  6

  唐欢

  女

  18020822027

  7

  胡榕

  女

  18020822046

  8

  马盾

  男

  18020822075

  9

  唐艳

  女

  18020822088

  10

  陈路莲

  女

  18020822099

  11

  彭伏初

  男

  18020822061

  12

  巫娟

  女

  18020822108

  13

  易时征

  男

  18020822042

  14

  王玲江

  女

  18020822053

  15

  徐森林

  男

  18020822076

  16

  易有志

  男

  18020822006

  17

  何娟

  女

  18020822071

  18

  幸蓉

  女

  18020822103

  19

  刘飞龙

  男

  18020822091

  20

  易芝苗

  女

  18020822074

  21

  刘美棋

  女

  18020822117

  22

  江维

  女

  18020822066

  23

  潘广军

  男

  18020822080

  24

  黄敏

  男

  18020822037

  25

  李常永

  男

  18020822047

  26

  欧阳诗婷

  女

  18020822114

  27

  欧阳婷

  女

  18020822098

  28

  傅海霞

  女

  18020822058

  29

  汪丹

  女

  18020822107

  30

  雪立杰

  男

  18020822086

  31

  林潇

  男

  18020822054

  32

  祝玲

  女

  18020822070

  33

  周鹏

  女

  18020822007

  34

  胡娟

  女

  18020822112

  35

  陈达

  男

  18020822102

  36

  胡晓康

  男

  18020822077

  37

  黄桥

  女

  18020822111

  38

  敖茜

  女

  18020822065

  39

  苏婉婷

  女

  18020822079

  40

  蔡楠莎

  女

  18020822038

  41

  杨艳

  女

  18020822048

  42

  蔡雅莉

  女

  18020822082

  43

  肖雅惠

  女

  18020822097

  44

  段佐冬

  女

  18020822106

  45

  丁维

  女

  18020822057

  46

  杨子益

  女

  18020822085

  47

  罗雅文

  女

  18020822055

  48

  胡萱

  女

  18020822069

  49

  汤秋香

  女

  18020822008

  50

  文京湘

  男

  18020822118

  51

  蒋利明

  女

  18020822081

  52

  张燕舞

  女

  18020822101

  53

  田娟

  女

  18020822059

  54

  邹娅琼

  女

  18020822110

  55

  施希

  女

  18020822064

  56

  田芳菊

  女

  18020822072

  57

  幸建民

  男

  18020822050

  58

  吴立军

  男

  18020822003

  59

  曹建

  男

  18020822083

  60

  潘凯龙

  男

  18020822105

  61

  刘湘陵

  女

  18020822090

  62

  易利娟

  女

  18020822073

  63

  邓晖

  男

  18020822116

  64

  罗水泉

  男

  18020822068

  65

  易倩雯

  女

  18020822010

  66

  朱兴浩

  男

  18020822045

  67

  刘诚

  男

  18020822084

  68

  张梦晓

  女

  18020822100

  69

  刘振宇

  男

  18020822113

  70

  谭茜茜

  女

  18020822063

  71

  邱麒

  男

  18020822109

  72

  樊明桂

  男

  18020822041

  73

  张卫

  男

  18020822052

  74

  文佩琪

  女

  18020822078

  75

  陈豪

  男

  18020822087

  三、执法对象
  本辖区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单位、医疗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单位、学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等。
  四、执法类别
  执法类别:卫生健康。
  五、执法权限
  依法对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对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合议、处罚(处理)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提出处罚建议、送审报批、处罚决定送达、催告送达、案件移送、督促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执行;受理卫生健康违法案件举报投诉,并负责组织查处;配合做好申请强制执行工作和人民法院对违法案件实施强制执行;指导、督促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机构抓好监督协管服务。
  六、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行政执法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6.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七、执法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2.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3.部门规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
  八、救济渠道
  1.拨打监督电话:0731-23021535,0731-23021516。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行为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
  

醴陵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5月23日          

编辑:醴陵市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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