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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小城镇建设,既是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推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意义非常重大。省、株洲市高度重视小城镇建设,先后出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纲要〉的通知》、《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株办发〔2015〕23号)、《关于印发〈株洲市特色城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株办发〔2017〕6号)、《关于支持特色城镇建设的意见》(株政办发〔2017〕16号)等文件,明确目标,制订举措,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近日,湖南省委发布了《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制定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加强中心镇建设,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2013年,我市出台了《醴陵市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的有关意见(试行)》,进行了相关工作和政策试行。现根据我市实际,将《醴陵市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的有关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联系人:刘炜,邮箱:83966390@qq.com
2. 地址: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1年1月15日。
附件:《醴陵市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的有关意见》(征求意见稿)
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4日
附件
醴陵市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的有关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纲要〉的通知》(湘政发〔2012〕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发〔2012〕4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小城镇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小城镇建设基本要求
(一)小城镇建设要按照“规划先行,依法建设”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模式。积极引导村民建房向集镇规划小区和村庄集中居住点发展,在集镇规划小区和村庄集中居住点外,逐步冻结私人新占地建房。
(二)小城镇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亮化、绿化、供水、排污、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理、燃气、商业住宅小区等建设。
(三)小城镇建设项目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市人民政府申报,获得批复,并依法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启动建设。
二、小城镇建设扶持政策
(一)小城镇建设相关项目的土地纯收入按80%比例返还到乡镇,用于镇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二)小城镇建设相关项目建设需要收取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株洲市级以上和按政策规定不能减免的外,按照最低收费标准全额征收后返还70%到乡镇,用于集镇建设;涉及到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涉及到的税收中市本级收入部分全额返还到乡镇,用于支持镇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在各镇区范围内设置广告位,由市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招标、统一管理,广告资源收入全额返还到各乡镇,用于镇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四)对重点镇建设实施重点扶持:一是建设用地指标向重点镇倾斜。二是市财政预算一定经费,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优先支持重点镇雨污分离、自来水、燃气管道、污水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三是重点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费用,扣除上级补助外,70%纳入市财政预算。四是重点镇建设相关项目的土地纯收入返还90%到乡镇,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株洲市级以上和按政策规定不能减免的外,按照最低收费标准全额征收后返还80%到乡镇,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40%收取。
(五)根据扶持政策返还到乡镇的资金在征收后6个月之内返还到位。
(六)小城镇建设过程中,乡镇没有按照“四统一”模式推进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小城镇建设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压实责任
市政府成立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小城镇建设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组建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与国土所、集镇办一起负责辖区内国土执法和规划、建设管理。将小城镇建设纳入对各乡镇年度绩效考核,作为各乡镇工作实绩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市财政局牵头,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住建局等单位参与,组成监审小组,负责对小城镇建设项目招商协议进行审查,对项目立项、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一站式服务,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房地产化倾向,严格节约集约用地,依法审批,同时对资金返还、使用等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经批复同意的小城镇建设项目,乡镇在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协议前,要将协议中涉及到适应优惠政策的条款报监审小组审查、报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审定后方能签订协议。
按扶持小城镇建设的优惠政策返还到乡镇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监审小组每年不定期组织对返还到乡镇的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监督,一旦发现有违规操作、挪作他用等行为,按照相关纪律规定、法律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拓宽渠道,积极融资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城镇的信贷支持力度,由商务部门牵头指导各镇包装项目,每年组织一次金融对接。鼓励小城镇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改善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融资服务;鼓励市渌江集团、高新集团等国有公司参与小城镇建设,积极包装项目,对接融资,实施项目经营;鼓励地方、集体、个人和外商等民间资金参与小城镇的供水、排水、道路、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四、本意见自202 年 月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