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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将《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命令(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联系电话:0731-23285100
2.地址:醴陵市建国路110号
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2日
附件:《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命令(征求意见稿)》
醴陵市林业局
2024年12月2日
醴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高火险期禁止野外用火的
命令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禁火令。
一、禁火期:即每年10 月1 日至次年4 月30 日为高火险禁火期。高火险期:1.每年的国庆节、元旦节、春节、清明节期间及节日前后15 日内为森林高火险期;2.每年的元宵节、劳动节、中元节为森林高火险期;3.森林火险天气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火险天气为森林高火险期。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时段,当发布森林火险三级以上(含三级)天气等级或森林火险黄色以上(含黄色)预警等级信息时,我市自动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
二、禁火区域: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
三、禁火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区野外烧田埂草、稻草、火土灰、木炭和炼山整地等;严禁在林区野外烧火取暖、野炊、烧蜂窝、点火把照明和燃放孔明灯;严禁在林区野外乱丢烟头、火种;严禁在林区坟场、墓地周围及庙外点香烛、烧纸钱和燃放鞭炮。
四、春节、清明节和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特别防护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在农林接驳区、坟墓区、旅游景区等关键区域安排专人盯防,在山口、路口、林口、入口等区域设置专门关卡,坚决把火种火源堵在山下林外。
五、对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情节较轻的,由林业、应急、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直至治安拘留;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当事者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律严肃查处,同时追究行政责任。
一旦发生火情,请立即报告市应急安委办公室或当地人民政府。
市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9
市应急管理局电话: 23283706
市林业局电话: 23285100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