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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1-09-23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无需申请类)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实施依据
1强制停放车辆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2对经批准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的以及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扣留车辆行政强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
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4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强制拆除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5强制清除遗洒物、污染物、抛洒物、故障(事故)车辆或者路面障碍、恢复原状行政强制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2.《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除《公路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管路管理机构行使。
6强制拖离(移)车辆行政强制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2《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除《公路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管路管理机构行使。
7扣留车辆、工具行政强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五至十倍的罚款;对故意堵塞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
8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9对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行为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强制卸货的强制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二条;《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10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管线、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行政强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1涉路施工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12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或者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
13对未经批准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   、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15公路超限运输的行政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16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反公路管理行为及对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17对公路进行巡查和对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的定期检查行政检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18检查、制止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19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行政强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20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的管道、电缆等设施行政强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2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行政处罚"1依法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进行确认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22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23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24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5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6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27造成公路损坏不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28在禁止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范围内采砂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29公路路政监管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第三款
30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不及时补种的代补费征收行政征收
31对未经批准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32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或者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
33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34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行政处罚"1依法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进行确认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35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6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7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期限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实际型号、运载货物应当与超限运输通行证载明内容不一致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六十五条 "
38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39对租借、转让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
40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交通部令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41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42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八条
43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4交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5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二条
46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
47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4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六十条 
      4.《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48客运经营者对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49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继续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七条
5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六十一条
52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53对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三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一条
54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投入使用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设施设备,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5对未经许可设立站点为客运车辆提供停车候客、组织客源等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设立站点为客运车辆提供停车候客、组织客源等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6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施行)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7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58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七十一条
59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 (一) 项、第 (三)   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0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62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五十八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条 
63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未对建筑材料等进行自检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64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九十条第二项;《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65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装备,未按规定在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使用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66货车违规超限运输且情节严重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67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4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68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69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4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0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1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
72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73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74涉路施工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75造成公路损坏不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76在禁止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范围内采砂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77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78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79公路超限运输的行政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80公路路政监管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第三款
81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反公路管理行为及对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82对公路进行巡查和对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的定期检查行政检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8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   、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84对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条
85检查、制止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86对出租车企业及其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行政检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
87对经批准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的以及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扣留车辆行政强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
88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行政强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二条
89强制停放车辆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90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91对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行为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强制卸货的强制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二条;《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92强制清除遗洒物、污染物、抛洒物、故障(事故)车辆或者路面障碍、恢复原状行政强制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2.《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除《公路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管路管理机构行使。
93扣留车辆、工具行政强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五至十倍的罚款;对故意堵塞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
94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强制拆除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95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96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行政强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97暂扣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行政强制《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发给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并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处罚。
98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的强制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五十七条
99强制拆除违法港口设施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0对违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违法证据的强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一条
101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管线、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行政强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02强制拖离(移)车辆行政强制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2《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除《公路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管路管理机构行使。
103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的管道、电缆等设施行政强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04对车辆超载行为,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二条
105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征收和公路占用费征收行政征收
106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不及时补种的代补费征收行政征收
107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108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109对未经许可设立站点为客运车辆提供停车候客、组织客源等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设立站点为客运车辆提供停车候客、组织客源等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施行)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1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112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八条
113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14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115交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16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投入使用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设施设备,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17对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三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一条
118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六十一条
119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七十一条
120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 (一) 项、第 (三)   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1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4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22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继续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七条
123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九十条第二项;《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124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装备,未按规定在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使用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25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
126对出租车企业及其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行政检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
127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未对建筑材料等进行自检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128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29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二条
130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2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五十八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条 
133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4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六十条 
      4.《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134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4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5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6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
137客运经营者对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38对违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违法证据的强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一条
139对车辆超载行为,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二条
140暂扣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行政强制《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发给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并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处罚。
141强制拆除违法港口设施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2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的强制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五十七条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依申请类)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
1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使公路改线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2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5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行政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6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7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行政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8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9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审批(国省干线公路)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4.《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
10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审批(国省干线公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11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12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13在高速公路上增设、改建平面交接道口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1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5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6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17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8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9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1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22客运站站级核定行政确认"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2.《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第八条;;一、二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
23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24车辆运营证核发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25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行政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26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27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28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行政确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29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行政确认《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30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31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行政裁决【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32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行政奖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nbs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33组织构建城市配送和农村物流网络公共服务
34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统计信息公共服务
35提供城市公共客运运营信息,便民服务,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公共服务
36“12328”全市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咨询公共服务
37水路运输行业安全信息预警服务公共服务
38建设全市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网公共服务
39道路运输行业信息服务公共服务
40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等道路、水路旅客运输公共服务
41增加道路客运班线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42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确认行政确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十七条
43道路运输车辆过户变更登记行政确认《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44对营运货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确认行政确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45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行政确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294号);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湘运管客运发〔2014〕19号);
    《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湘交运管〔2007〕572号)
46道路客运及道路客运站暂停、终止经营的确认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47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确认行政确认《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1008号)第三条第五款:“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48施工自升式架设设施、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验收合格的登记行政确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35条3款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号)第12条"
49道路运输经营和增加道路客运班线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50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行政确认
51占用、挖掘公路施工项目完工验收其他行政权力
52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行政确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53教练车转籍、过户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湘运管驾培发[2014]168号)第七条:“   教学车辆转籍、过户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车辆异动情况报告,交回《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二)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驾驶培训教学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办理。变更《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业户名称”或“地址”或“车辆号牌”登记内容的,按新配发证件处理。换补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的,参照换补发道路运输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54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变更教练场地行政确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55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6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停业、歇业的备案其他行政权力《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9号)第21条
57依法受理举报、投诉、处理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行政裁决《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14号)第七条第七项
58对公路工程参建单位的信用考核其他行政权力《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59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行政确认
60公路普查和登记行政确认
61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及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机构的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62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63对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备案其他行政权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64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备案其他行政权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65驾培机构分支机构教练场地验收其他行政权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66道路客货(含危货)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其他行政权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诚信管理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号)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67教学车辆证核发其他行政权力《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教学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
      《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湘运管驾培发[2014]168号)第五条:“教学车辆应当由许可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对教学车辆的维护、检测、定期审验等情况予以记载和管理。”
6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学时收费标准的备案其他行政权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号)第29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省政务管理服务局事项梳理人员 2019年5月21日 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停业、歇业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其他行政权力 3^4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9号)第21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停业、歇业,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运力接替停业、歇业企业的营运线路。 省政务管理服务局事项梳理人员 2019年5月21日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及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机构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其他行政权力 3^4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省政务管理服务局事项梳理人员 2019年5月21日 营运证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其他行政权力 3
69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含危货)从业资格转籍核准其他行政权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70设置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其他行政权力
71教练车定期审验其他行政权力"《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年第70号)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教学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教学车辆的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和定期审验应当遵守有关客货运输车辆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相关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车辆管理规定》(湘运管驾培发〔2014〕168号,统一登记号:HNPR-2014-79006)第四条:教学车辆的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定期审验,遵守有关客货运输车辆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对客、货运输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定期审验,保持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禁止报废的,审验和技术等级不合格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用作教学车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车辆管理规定》(湘运管驾培发〔2014〕168号,统一登记号:HNPR-2014-79006)第五条:教学车辆应当由许可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对教学车辆的维护、检测、定期审验等情况予以记载和管理。"
72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备案其他行政权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73道路运输证配发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4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其他行政权力《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