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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林业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7-08-1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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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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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林业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10项) 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7项) 7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1项) 14
(一)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4
(二)对受委托办理林业行政审批机构的监督 15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17
(四)使用林地监管 17
(五)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8
(六)科技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19
(七)营造林项目、退耕还林项目、公益林补偿项目检查验收和监管 20
(八)对重大林业行政案件督办查处 20
(九)对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21
(十)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管理 22
(十一)对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检查 22
四、公共服务事项(5项) 24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醴陵市林业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市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组织指导林业法制培训和林业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 人事教育股 | 23287513 | |
负责本单位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办理及年审工作,并负责执法人员岗前法制培训 | 人事教育股 | 23287513 | |||
负责全市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 | 人事教育股 | 23287513 | |||
负责全市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重大林业行政案件听证会 | 人事教育股 | 23287513 | |||
配合做好以本单位为被申请人的林业行政复议工作 | 人事教育股 | 23287513 | |||
配合做好因本局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工作 | 人事教育股 | 23287513 | |||
承办市本级林业行政许可和其他林业政务服务工作 | 人事教育股 | 23287513 | |||
拟订全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配套措施 | 资源管理股 | 23286225 | |||
拟订全市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 计划财务股 | 23283326 | |||
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 | 计划财务股 | 23283326 | |||
承担林业政务公开和应急管理工作 | 办公室 | 23282203 | |||
2 | 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国土绿化工作;拟订全市植树造林规划和提出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业工程项目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 负责全市造林绿化规划设计、质量管理、质量验收工作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负责全市苗木繁育管理、调拨工作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指导全市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承担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经济林的培育、开发和利用工作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协调编制全市重点绿化工程规划和监督实施工作,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组织实施和检查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及古树名木管理保护工作;承担全市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的督促检查;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绿色生态醴陵建设各项工作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组织制订本市国有林场发展的规划和定期指导本市国有林场编制林场森林经营方案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指导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林业工程项目及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负责维护林场、林地、林权的权益,合理开发利用林场资源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指导、参与森林公园、森林旅游事业发展的建设工作,组织园内资源评价,编制公园总体规划和调整规划,审查项目的定点设计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3 | 负责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建档;组织开展森林分类区划界定;负责编制审查森林分类经营和采伐限额方案并监督执行;负责木材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等林政管理;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和林地的综合开发利用;负责调处山林纠纷 | 负责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监测、统计与档案管理工作 | 资源管理股 | 23286225 | |
承担权限内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和权限外征占用林地的上报工作。制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资源管理股 | 23286225 | |||
组织全市使用林地情况检查,监督用地单位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 资源管理股 | 23286225 | |||
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控制集体林区木材消耗量 | 资源管理股 | 23286225 | |||
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 | 资源管理股 | 23286225 | |||
组织开展林地地类认定,开展全市林地变更调查工作 | 资源管理股 | 23286225 | |||
组织开展全市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保护和利用工作 | 造林绿化股 | 23281030 | |||
负责木材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等林业行政许可及林政管理工作 | 资源管理股 | 23286225 | |||
负责依法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 | 人事教育股 | 23287513 | |||
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供求信息的发布 | 资源管理股 | 23286225 | |||
负责指导全市森林资源流转工作 | 资源管理股 | 23286225 | |||
负责林权的档案整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农村林地承包经营 | 资源管理股 | 23286225 | |||
指导全市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林下经济发展 | 资源管理股 | 23286225 | |||
负责做好本市辖区内的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调处工作 | 人事教育股 | 23287513 | |||
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做好政务公开 | 办公室 | 23282203 | |||
4 | 负责科技兴林工作;负责林业科研、科技成果申报;负责林业科技培训、咨询和推广应用 |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科技推广规划和技术推广应用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负责全市林业实用技术和高新技术培训、咨询等服务工作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组织林业科技项目及科技推广项目的申报,负责林业科技项目和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评价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承担林业成果管理、组织开展林业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的推广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5 | 负责对林产品生产经营实行宏观管理;负责全市林木种子、苗木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林业企、事业单位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革新;负责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 | 组织指导林木种子、种苗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林木种苗生产、贮备和经营管理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上报工作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指导林木品种(良种)的选育、示范和推广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指导林木新品种、种苗繁育新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工作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组织开展林木种苗行业技术培训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指导全市林木良种基地、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和管理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进行林木种子质量管理与执法监督,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进行审查上报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组织开展林木种苗行业技术培训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指导林业产业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组织拟订全市油茶、木竹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监督管理全市林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森林食品的安全;组织指导林业生产、森林保护等应急管理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承担全市初级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指导全市木竹加工、林产化工、家具制造、木本油料加工、林业生物质能源利用、森林食品和木竹浆纸等森林资源的利用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负责油茶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 计划财务股 | 23283326 | |||
6 | 负责林业资金的投放使用和监督;负责依法征缴和管理林业基金;负责林业价格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拟订林业经营发展调节措施 | 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检查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补偿金等惠农资金,组织开展全市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的稽查 | 计划财务股 | 23283326 | |
依法征收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 计划财务股 | 23283326 | |||
承办林业工程项目的审核报批事项 | 计划财务股 | 23283326 | |||
负责编制部门预算,提出全市林业资金投资规模建议和市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 | 计划财务股 | 23283326 | |||
7 | 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工作,保护生态环境;负责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和防治工作 | 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调查及防治,组织实施全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工程治理 | 资源管理股 | 3286225 | |
组织开展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组织除治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 | 资源管理股 | 3286225 | |||
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工作,保护生态环境 | 造林 绿化股 | 23281030 | |||
8 | 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加强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流通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清理整顿野生动植物市场 | 监测全市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生长)环境 | 资源管理股 | 3286225 | |
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全市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 | 资源管理股 | 3286225 | |||
组织实施野生动物救护收容、转移或放归自然 | 资源管理股 | 3286225 | |||
监督管理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植物采集、培植,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的经营利用活动,提出猎区的划定及调整建议 | 资源管理股 | 3286225 | |||
9 | 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各类案件 | 负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组织协调处置林区灾害事故;依法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和林区治安案件 | 森林公安局 | 23285110 | |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科学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 森林公安局 | 23285110 | |||
监督落实森林消防责任制,负责森林消防责任状管理及考核工作 | 森林公安局 | 23285110 | |||
负责对全市林区的野外用火进行审批 | 森林公安局 | 23285110 | |||
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重大森林消防项目建设 | 森林公安局 | 23285110 | |||
组织开展森林消防检查和防火宣传教育,制定防火预案,及时掌动态,适时建议市政府发布防火通告 | 森林公安局 | 23285110 | |||
10 | 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 | 指导辖区内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 资源管理股 | 23286225 | |
负责公益林区划界定 | 造林绿化股 | 23281030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管理 | 市林业局 | 指导认定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资格,负责发放《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赵某等人决定成立河麂驯养繁殖场。市林业局对照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认定赵某等人拟成立的驯养繁殖场具有驯养繁殖河麂的资格,并核发《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管理。随后工商部门对驯养繁殖场予以登记注册。2、李某要经营利用虎纹蛙300只,林业部门对他的经营利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同意其经营利用后,李某再向畜牧部门申请办理动物检疫证明。但是虎纹蛙没有相关的检疫标准,畜牧部门无法开据相关检疫证明。而关于野生动物检疫标准的制定,法律没有明确是由畜牧部门还是由林业部门制定,一直没有相关的标准出台。 |
市工商局 | 负责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的登记注册并依法实施监管 | ||||
市畜牧局 | 指导对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开展检疫 | ||||
2 | 野生植物监督管理 | 市林业局 | 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 |
市农业局 | 负责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市园林局 | 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市环保局 | 负责对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 ||||
其他部门 | 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 ||||
3 | 野生动物管理 | 市林业局 | 负责或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张某申请驯养繁殖CITES附录Ⅱ物种钻纹龟(Malaclemys terrapin ),由于该物种既有陆生生境,也有水生生境,且为外来物种,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列,因而无法明确该物种为陆生野生动物还是水生野生动物,无法确定其主管部门。类似的物种还有两栖类和部分爬行类物种。 |
市畜牧局 | 负责或指导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 ||||
4 |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市林业局 | 负责初级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时向社会发布林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9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初级林产品在抽查时发现不合格的,林业部门在做出处理后,及时向质检、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通报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
市质监局 | 对林产品的加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市工商局 | 对林产品的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市食药监局 | 对林产品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5 | 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 市林业局 | 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5、《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6、《湖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7、《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8、《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9《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林业部门认定和调查的林地面积包含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确定的林地、部分园地、部分建设用地、部分未利用地,与国土部门认定的林地面积差异较大。 |
市国土局 | 各类土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 ||||
6 |
湿地保护 | 市林业局 | 主管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
《湖南省湿地 保护条例》 | 湿地分为一般湿地和重要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湿地资源进行普查,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一般湿地和市重要湿地标准,提出一般湿地和市重要湿地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
市农业局 | 负责农田、水塘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做好湿地保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 ||||
市水利局 | 开展河流、水库等湿地保护宣传、环境监测等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 ||||
市国土局 | 负责湿地征占用审批。做好湿地保护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 ||||
市环保局 | 负责湿地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做好湿地保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 ||||
7 |
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工作 | 市林业局 | 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醴陵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
森林防火工作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醴陵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各司其责。森林防火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和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
市发改局 | 负责指导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 ||||
市财政局 | 负责将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扑救森林火灾储备基金。当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及时安排、调拨扑火救灾经费,保证森林扑火救灾需要 | ||||
市民政局 | 负责指导因火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保障救助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和致残评级等工作;指导经营性和公益性公墓的森林防火工作 | ||||
市交通局 | 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运输的优惠政策;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 ||||
市卫生局 | 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受伤人员的现场救援、转运、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指导林区基层医疗机构制定森林火灾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医疗救援保障工作 | ||||
市监察局 | 负责依法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建立健全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制度办法。 | ||||
市消防大队 |
建立武警应急森林灭火救援队伍;组织消防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 ||||
市农业局 | 指导全市农业生产用火,负责做好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及农业场圃森林防火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根据需要协助市森防指组织人员做好农田周边防火隔离带的设置和火灾扑救工作,保证村居安全 | ||||
市教育局 | 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 ||||
市安监局 | 参与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和组织鞭炮、烟花等高危企业每年修筑防火隔离带 | ||||
市文体广新局 | 利用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做好森林防火的宣传报导;森林防火期期间,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信息、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 ||||
市旅游局 | 协调、指导A级旅游景区(点)的森林防火工作 | ||||
市气象局 | 及时提供火场地区的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等级预报等气象服务。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协助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 ||||
市人武部 | 根据森林防火扑火需要,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发生较大火灾险情时,及时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 ||||
市森林公安局 | 发生火情时,及时出警调查火灾并配合地方公安做好火灾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和野外非法用火的查处;配合市林业局做好火灾原因的调查分析和损失评估工作 | ||||
市公安局 | 调派警力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扑火抢险期间,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指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督促公安机关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组织指导市公安消防大队配合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抢险救灾工作 | ||||
市应急办 | 负责发生森林火灾时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森林火灾应急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负责指导《醴陵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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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林局 | 督促、指导抓好城市公园和城市各类绿地的防火规划设计,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配套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 | ||||
市国土局 | 与林业部门做好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共建共享工作,参与森林防火应急指挥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无偿提供应急指挥地理信息系统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保障森林防火设施用地及时依法依规审批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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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醴陵市供电公司 | 与林业部门做好监控信息共建共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保证林区电力系统安全 | ||||
市通讯部门 | 指导加强林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发生森林火灾时,协调做好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一)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执法机构,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纠正,并书面向监督检查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
五、监督检查处理 | (一)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刁难行政相对人的;5、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二)对受委托办理林业行政审批机构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受醴陵市林业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业务机构。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市林业局林业法制股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二)启动监督检查,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报局领导批示; (五)将对受委托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考核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依据。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构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林业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可者工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责令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
二、标准规范 | 根据市政府要求,林业局对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了梳理和规范,于2011年4月下发了《关于印发〈醴陵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醴林字〔2011〕39号)作为全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性意见和基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市政府网站公布。网址: http://www.liling.gov.cn/ |
三、有关措施 | (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在省厅株洲市林业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林业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
(四)使用林地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使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二)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四)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专项检查:利用国家林业局每年开展的使用林地检查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机会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在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林地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对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各级林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林业部门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二)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等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
(五)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 林产品生产企业和林业合作专业组织。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林产品生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开展初级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监督;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检查初级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记录的建立和记载事项; (二)检查初级林产品初级加工、保险、储存、运输过程中使用添加剂和包装材料、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 (三)督促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检查林产品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 (四)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依法对林产品监督抽查; (五)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一)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监督抽查检验应当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林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二)检查样品和抽查样品要妥善保存、做好记录,现场检查要做好影像、语音记录,笔录等; (三)上级林业行政部门监督抽查的林产品,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四)在规定期限公布检测结果后,被检查对象对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结果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监督抽查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申请一次复检。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对抽检不合格的林产品,应当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
(六)科技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 承担、实施科技项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是否按合同书计划实施; (二)经费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农〔2011〕3号)、《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国家林业局引进国际先进林业科学技术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林计发〔2007〕4号)、《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林科发〔2014〕28号)、《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3〕9号)和、《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计字〔2010〕135号)、《湖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湘财农〔2011〕1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的绩效考评初评。 (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开展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项目的组织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项目绩效、信息宣传五个方面的10项指标; (二)由省市林业部门对完成科研进行成果鉴定评价,对完成修制定的标准进行审查,对合同到期的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项目合同书或申报书开展验收,包括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和取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等。 |
四、监督检查处理 | 根据绩效评价与监管结果,对项目实施进度较慢的、支出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及时整改。 |
(七)营造林项目、退耕还林项目、公益林补偿项目检查验收和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 承担项目建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享受市财政资金补助的在建和完工的营造林、退耕还林项目、公益林补偿项目。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在建设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享受市财政资金补助的营造林、退耕还林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验收。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标准、收集资料等);实施检查阶段(资料审查、现场查验);撰写检查验收报告(撰写、提交报告,归档存留)。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查阅资料,现场查验,随机抽查等。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对项目实施开展检查验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发现典型,予以推介,逐步建立营造林、退耕还林项目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实行监管;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措施意见,并督促落实,为下年度项目安排、布局和实施规模提供依据。 |
(八)对重大林业行政案件督办查处
一、重大案件督办范围 | (一)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林业行政案件; (二)办案难度较大或办案阻力较大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三)市委、市政府领导、上级林业部门及本局行政负责人批示督办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四)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
二、重大案件督办流程 | 交办督查的案件,由纪检监察部门、法制办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
三、督办案件报告程序 | (一)各级林业部门在接到案件督办函后,应及时上报督办案件的详细情况、办理情况及下一步要采取的措施; (二)各级林业部门在承办督办案件时,应认真落实办理责任,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加大办案工作力度; (三)承办督办案件的部门应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 (四)督办案件办结后,要及时结案并上报。 |
四、责任追究 | 对督办案件不重视,采取措施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或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对在办案中通风报信、徇私舞弊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九)对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获得林业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对林业审批事项,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在建立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登记档案,掌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制定监管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对象、方式程序、工作要求等;(二)全面开展辖区内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现场监督检查,应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不得少于2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许可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四)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报告并报林业局领导批示;(五)制作违法行为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或检查意见书;(六)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一)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检查; (二)进入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行政相对人准予许可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四)查阅、复制、摘录批准从事林业行政许可活动的生产、经营和检验等相关资料。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一)责令改正;(二)处以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吊销许可证;(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十)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 湖南醴陵官庄湖国家湿地公园,林业、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对官庄湖国家湿地公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及湿地保护过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开展定期执法监督; (二)每年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现场核查。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林业部门对醴陵官庄湖国家湿地公园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予以记录;(二)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 (一)加强对官庄湖国家湿地公园的全程监管,发现问题必须指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二)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给予如下处罚:1、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由水利部门会同林业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林业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一)对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依法行使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对行使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森林防火责任是否落实;(二)野外火源管理是否到位;(三)森林防火扑救队伍和护林员建设是否到位;(四)森林防火宣传是否有效开展;(五)森林防火经费保障是否到位;(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 (一)对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辖区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检查过程中发现预防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
五、监督检查处理 | (一)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未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的;2、未按要求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的;3、未实现森林管护全覆盖的;4、未按要求组建森林消防队伍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纳入绩效考核,视情况予以扣减分;4、国家、省级、市级森林防火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予以调减;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林业普法宣传 | 宣传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普及林业法律知识 | 人事教育股 | 23287513 |
2 | 全民义务植树节宣传活动 | 每年3月12日,是我国的全民义务植树节。组织发起我市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宣传活动 | 造林绿化股 | 23281030 |
3 | 森林、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科普知识宣传 | 开展3.21世界森林日、“爱鸟周”、2.2世界湿地日宣传活动,宣传森林与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培养公众的生态文明理念,形成全社会爱护森林、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以及共促生态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 资源管理股 | 23286225 |
4 | 政策性森林保险及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宣传 | 宣传国家、省、市政策性森林保险有关制度,宣传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及办理程序 | 计划财务股 | 23283326 |
5 | 科技服务与科技现场指导 | 开展林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科技普及,通过科技服务、现场技术指导和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实施等,建立一批科技示范基地,提高醴陵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率 | 造林绿化股 | 2328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