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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醴陵市委办公室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6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 来源:市编办 字体[ ]

醴办〔201935

 

中共醴陵市委办公室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长庆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醴各单位:

《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醴陵市委办公室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30

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醴陵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株办〔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广体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使用醴陵市文物局名称。

第三条  市文旅广体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株洲市委和市委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事业管理规划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全市性的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活动;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全市文化艺术、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中青年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协调、指导全市重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基础设施建设。

(二)负责全市戏剧、文博、艺术、图书工作;负责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的审核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群众文化艺术活动;负责指导非公有性文化机构、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负责对全市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和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艺术门类、各艺术品种发展。

(三)负责全市公共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事业发展,推进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相关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引导公共文化等领域产品生产;统筹安排全市重点公共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设施和产业等专项经费。

(四)负责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文化的发掘、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工作;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全市文物安全责任落实。

(五)负责促进和协调全市文化产业(含动漫、网络游戏产业)、旅游产业、广播电视事业、体育产业发展;负责组织开展对外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交流活动和宣传推广工作。

(六)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发展。负责对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和行业标准化建设,依法规范市场。

(七)指导、推进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动智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发展。

(八)负责全市体育工作,组织全市性体育竞赛,组织参加市级以上的体育竞赛,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参与规划体育设施建设布局,指导业余体校建设。负责全市体育彩票销售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对全市文化(含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领域的行政审核、审批。

(十)负责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负责全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监管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

(十一)负责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市场的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文化(含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扫黄打非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负责对全市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点)等旅游企业实施行业及安全管理;组织旅游教育培训;组织实施全市旅游宣传和促销;开发旅游线路,指导市内旅游企业同境内外旅游组织、机构合作;承办全市重大旅游节庆活动。

(十三)负责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文旅广体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档案、保密、计生、信访、综治、维稳、会务、提案议案工作;承担综合调研、政务公开、督察督办、新闻宣传、舆情管理和新闻发布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干部职工考核工作;承担行政监察和作风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承担机关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与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工作相关的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年度财务计划,编制预决算并下达预算;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三)公共服务股。落实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公共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指导全市文艺工作,组织重大文化活动,对全市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和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传承、宣传和保护工作;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管理,提高镇(街)综合文化站、村文化服务中心免费开放服务效能。

(四)旅游发展股。负责制定并实施全市旅游发展的总体规划;负责全市所属旅游项目、景点的规划设计;负责A级景区(点)申报及评定工作;负责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旅游线路的开发;承办全市重大旅游节庆活动;对全市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点)的服务质量及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全市旅游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五)文物保护股。负责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与推荐;负责规划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拟订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建设控制地带规划方案,初审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负责文物建筑修缮、抢险加固和迁(复)建工程的申报工作,初审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改善和拆除工程;协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指导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培训。

(六)社会文物股。统筹管理指导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文物藏品的登记、调拨与交换审批工作;管理全市流散文物,指导抢救、征集社会文物;组织指导文物数字化展示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文物科技保护和科研工作;配合指导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指导重点革命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设计、论证、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做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和红色旅游发展工作。

(七)广播电视事业管理股。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建设,管理广播电视行业;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监听、监看、监评的管理工作;承担中央、省、市广播电视节目转播的监管工作;承担全市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和社会公共场所电视显示屏的管理工作;承担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工作。

(八)体育管理股。负责制定全市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推进和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指导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工作和体育协会工作;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核;研究拟订全市业余训练及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划;申报、承办在本市举办的国际、全国、省、市级群众体育活动及竞赛活动;指导开展本级的各类体育活动;组织参加市级及以上的体育活动及重大体育比赛。

(九)市场管理股(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贯彻执行有关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管理、繁荣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开展政策支持和引导;负责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含动漫、网络游戏产业)、旅游产业、广播电视事业、体育产业发展;负责民间流散文物、旧货市场文物的临时管理;负责对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工作的监管;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本系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普法教育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局机关重大合同、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指导执法业务;承担机关法律事务工作和法律业务培训的工作;代表本部门受理全部审批事项,按照授权或委托权限,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初审建议并上报;负责行政审批业务咨询以及各类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五条  市文旅广体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市文旅广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