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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醴陵市委办公室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6 作者:醴陵市 来源:市编办 字体[ ]

醴办〔201946

 

中共醴陵市委办公室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长庆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醴各单位:

《醴陵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醴陵市委办公室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30

醴陵市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醴陵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株办〔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醴陵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株洲市委和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株洲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医疗保障配套措施、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出台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标准,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市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和信息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市医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息、信访、文字综合、政务公开、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协调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承担本部门、本系统相关措施和制度的拟订;承担本部门法治建设、普法工作、法律法规宣传等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和听证等工作;负责拟订本单位行政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代表本单位受理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授权或委托权限,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初审建议并上报;负责行政审批业务咨询以及各类资料的归档工作。

(二)规划财务股(医药服务管理股)。负责机关财务预决算、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办法;组织编制医疗保障事业经费的预、决算;承担全市医疗保障财务统计的信息发布及发展预测报告的工作;承担综合管理全市医疗保障专项经费申报的工作;负责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和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工作;承担医疗保险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的工作;负责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负责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标准;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救助配套措施,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发展规划;承担医疗保障指标相关工作;拟订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措施和管理办法;负责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负责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三)监审股。负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负责对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有无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情况的稽核、处理,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管理医疗保障基金举报系统,受理医疗保障基金投诉举报和查处重大违规案件。

第五条  市医保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市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