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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13号
发布时间:2015-07-0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6-0000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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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 [2015] 13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 [2015] 13 号
湖南省醴陵市金龙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 18994038-8
排污许可证号: 湘环株醴字第103号
地址: 醴陵市均楚镇金山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唐志坚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5年5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闲置废水处理设施,磨瓷废水未经废水沉淀处理池直排,违反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现场检查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影像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5年6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5]1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按照《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经我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自接到本通知7日内);
2、罚款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6日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