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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政处罚决定书-醴规建罚字〔2016〕第10号

发布时间:2016-07-02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规建罚字〔2016〕第10号

    当  事  人:醴陵市渌江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建纯

办公地址醴陵市长庆示范区黄沙村

经查明: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 于2015年9月擅自在长庆示范区清潭村、庄埠村建设沪昆高速连接线醴陵东收费站项目,施工合同价款约2327万元,其中综合办公楼和宿舍建筑面积约2400平方米,综合办公楼和宿舍楼已进入主体封顶施工阶段,已完成的建安产值约240万元, 施工单位是湖南瑞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江苏腾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我局于2016年5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筑施工活动。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应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才能开工建设。当事人未批先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我局于2016年6月22日对当事人作出拟罚款处罚的醴规建罚告字〔2016〕第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我局研究,作如下处罚决定:

对醴陵市渌江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我局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醴陵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 7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