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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政处罚决定书-醴规建罚字〔2016〕第15号

发布时间:2016-12-3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住建局 字体[ ]

醴陵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规建罚字〔2016〕第15号

 

 

当  事  人:醴陵市金利坩埚瓷厂

法定代表人:荣金相

地    址:醴陵市经开区陶瓷产业园

经查明:醴陵市金利坩埚瓷厂未经住房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于2016年6月擅自在醴陵市经开区陶瓷产业园开工建设醴陵市金利坩埚瓷厂的办公楼和车间,至2016年12月已基本竣工。经现场勘测,该违法建设的竣工总建筑面积是2008平方米,其中办公楼3层砖混结构,车间是1层钢架结构,工程造价为170.8万元人民币。我局于2016年11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拟罚款处罚的醴规建罚告字〔2016〕第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应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才能开工建设。当事人未批先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属违法的建筑施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经我局研究,作如下处罚决定:

对醴陵市金利坩埚瓷厂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捌拾元整(¥1708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我局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醴陵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12 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