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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政处罚决定书-醴规建罚字〔2016〕第14号

发布时间:2017-05-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住建局 字体[ ]

醴陵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规建罚字〔2016〕第14号

 

当  事  人:湖南省醴陵永胜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珍

办公地址:阳三石立三路1号         

经查明:湖南省醴陵市永胜陶瓷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永胜棚户区改造项目4号楼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于2016年11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建至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390平方米,建筑设计层数为6层,总建筑面积2337.82平方米,该项目工程合同价款为2562710.59万元。我局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于2016年12月6日对当事人作出了拟罚款处罚的醴规建罚告字〔2016〕第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湖南省醴陵市永胜陶瓷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永胜棚户区改造项目4号楼应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当事人未批先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属违法的建筑施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经我局研究,作如下处罚决定:

湖南省醴陵永胜陶瓷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贰拾柒元整(¥25627.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我局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醴陵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