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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农(种子)罚〔2016〕1号)

发布时间:2016-06-3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农业局 字体[ ]

醴陵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农(种子)罚〔20161



当事人醴陵市XX农资中心,经营者XX,女,40岁,汉族,湖南醴陵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醴陵市XXXX小区XX号。

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一案,20164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推广、销售的"荃优丝苗"杂交水稻种子未标注品种审定信息,44日,经本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询问了相关当事人,提取了当事人的进销单据以及相关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配合调查的相关权利、义务。现查明:

当事人2016321日委托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物流购进"荃优丝苗"水稻杂交种子30千克用于销售,其中2016326日销售给易湘胜10千克,销售价格80元/千克,销售收入800元,该种子经查询中国水稻数据中心资料证实未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身份并具备法定经营主体资质。

2、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产品小包装正反面照片、进货、销售、退货票据组合证据,证实当事人推广、销售"荃优丝苗"杂交水稻种子的行为,以及进销和退货情况。

3、国家水稻数据中心查询记录打印件、产品小包装正反面照片组合证据,证实"荃优丝苗" 杂交水稻种子未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

,本机关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称:"在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于把已售出的10千克"荃优丝苗"杂交水稻种子进行了退货处理,保证了农户用种安全,消除了不良危害,请求依法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之规定,认定 "荃优丝苗" 水稻杂交种子属于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当事人推广、销售该农作物品种行为属于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销售收入认定为违法所得。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称:"在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于2016413日把已售出的10千克"荃优丝苗"杂交水稻种子进行了退货处理,保证了农户用种安全,消除了不良危害,请求依法减轻处罚"。经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机关予以采信,同意当事人减轻处罚请求。

综上,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推广、销售"荃优丝苗" 水稻杂交种子,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荃优丝苗"水稻杂交种子20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3、罚款5700元;

罚没款合计6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醴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8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农业局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