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农(种子)罚〔2016〕2号)

发布时间:2016-10-2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农业局 字体[ ]

醴陵市农业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农(农药)罚〔2016〕2号


当事人醴陵市**农资经营部,经营者潘**48岁,汉族,湖南醴陵人,个体工商户住址*****街道办事处********组,身份证号码43****************,联系电话13***********

当事人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一案, 2016811在市场检查中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蚜风"牌啶虫脒农药(登记证号PD20097931)进行检查该农药标签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50%"。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标签信息查询资料证实该产品在农业部备案的标签内容中标示为"有效成分含量5%"2016年811日,经本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送货单等相关证据,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陈述、听证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配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6年7上旬从平顶山市益农科技有限公司调入43注为"蚜风"牌啶虫脒农药(登记证号PD20097931)用于经营。进货价格100元/件。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该农药20件,售价为125元/件,销售收入2500元,现库存23件。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调进、销售该农药的数量、价格;

3、现场检勘验笔录证实当事人经营该农药的事实;

4、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标签)资料打印件证实该农药备案的标签内容中标示为"有效成分含量5%"

5、农药标签证实该农药标签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50%";

6、送货单证实当事人销售该农药的数量、价格。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蚜风"牌啶虫脒农药(登记证号PD20097931)标签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50%",而农药在农业部备案的标签内容中标示为"有效成分含量5%"。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农药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标注内容。需要对标签和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农业部重新核准"之规定,依法认定上述"蚜风"牌啶虫脒农药(登记证号PD20097931)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当事人经营上述"蚜风"牌啶虫脒农药(登记证号PD20097931)的行为属于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的行为,销售所得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应当予以处罚。

2016年109日,本机关送达了醴农(农药)告〔2016〕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 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

三、并处罚款2500

罚没款合计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醴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农业局

                            2016年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