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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农(种子)罚〔2016〕3号)
发布时间:2016-06-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农业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001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6-06-1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农业局
- 状 态:
醴农(农药)罚〔2016〕3号
当事人醴陵市XX农资经营部,经营者贺XX,女,45岁,汉族,住在醴陵市XX巷XX号X栋X室,联系电话13XXXXXX237,身份证号43XXXXXXXXXXXXXXXX。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5年8月30日从河南远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物流调入批号为20150612 的"稻全能"牌"异丙甲·苄"农药,用于销售。"稻全能"牌"异丙甲·苄"农药标签标注:①田试证号:SY201401046;②剂型:泡腾粒剂;③有效成分:20%,异丙甲草胺含量:16%,苄嘧磺隆含量:4%。④名称:"异丙甲·苄";⑤ 有效期:2年;⑥生产日期:20150612;⑦规格:50克×100/件;⑧生产企业名称: 河南远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⑨商标:"稻全能"等。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一共调入"稻全能"牌"异丙甲·苄"农药20件,销售10件,售价为200元/件 ,销售收入20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身份及当事人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2、现场勘验笔录 、询问笔录、产品外包装照片、销售发票 、组合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稻全能"牌"异丙甲·苄"农药的行为以及进销情况。
3、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记录打印件资料、产品小包装正反面照片组合证据证明"稻全能"牌"异丙甲·苄"农药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
上述证据经依法调查核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16年5月1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之规定,认定上述农药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之规定,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销售所得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植业部分)第七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稻全能"牌"异丙甲·苄"农药,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二、罚款3000元;
罚没款合计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醴陵市信合联社营业部(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80日内向株洲市农业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农业局
201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