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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农(种子)罚〔2016〕6号)

发布时间:2016-06-3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农业局 字体[ ]


醴农(农药)罚〔20166


当事人醴陵市**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周**53岁,汉族,住在湖南省**************室,联系电话13********,身份证号43***************

当事人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一案,2016515日在市场检查中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黑格"牌烯啶虫胺农药(批号:160218/307H)进行检查。该农药标签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085626。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标签信息查询资料证实该农药登记证号在农业部登记备案的产品为高效氯氟氰菊酯。

2016515日经报主管领导依法批准同意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询问了当事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配合调查等相关权利、义务。经依法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6311日通过物流从江西红土地化工有限公司调入生产日期/批号:160218/307H的"黑格"牌烯啶虫胺农药用于销售。2016515日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标签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证实该农药登记证号在农业部登记备案的产品为高效氯氟氰菊酯。江西红土地化工有限公司收到本机关于2016519日发出的《产品确认通知书》后,2016611日回复:该公司的烯啶虫胺农药2014年已登记,由于生产过程中仓管拿错报废标签所致,并附上正规标签。通过中国农药信息查询资料证实该农药的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42382,与生产厂家回复中提供的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合法有效。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醴陵市恒发农资经营部通过物流于2016311日从江西红土地化工有限公司调入"黑格"牌烯啶虫胺农药10件,(批号:160218/307H)价格400/件,用于销售。一共销售该批次农药3件,售价为600/ ,销售收入18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经营该农药的基本情况和截至本案案发,当事人未因本案所涉农药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涉案产品标签证实当事人门店内存放"黑格"牌烯啶虫胺农药7件,该农药标签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085626的事实。

4、江西红土地化工有限公司发货单复印件证实当事人以400/件,调入该农药10件。

5、销售发票复印件证实销售数量为3件,价格为600/件。

6、《产品确认通知书》、快递单、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标签)资料厂家关于标签说明、正式农药标签证实该农药是由江西红土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标签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PD20085626与农业部登记的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42382不符。

上述证据经依法调查核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黑格"牌烯啶虫胺农药(批号:160218/307H)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PD20085626与在农业部登记的农药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42382不符。生产厂家回复该农药2014年已登记,由于生产过程中仓管拿错报废标签所致,并提供正规标签予以说明,证实了上述农药不是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但不能改变该农药修改标签内容的事实。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农药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标注内容。需要对标签和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农业部重新核准"之规定,上述农药依法认定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销售所得依法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本机关于2016 61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植业部分)》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三、并处罚款3200元;

罚没款合计5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醴陵市信合联社营业部(醴陵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农业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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