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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农(种子)罚〔2016〕7号)

发布时间:2016-07-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农业局 字体[ ]


                      醴农(农药)罚〔2016〕7号  


当事人醴陵市**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女,45岁,汉族,湖南醴陵市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43XXXXXXXXXXXXXXXX,电话:13XXXXXXXXXXX,住湖南省XX市XX镇XXX村XXX组XX。

当事人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一案,2016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对当事人经营的标注为河南省柘城县新威农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60326003、农药登记证号PD90106-18)的"稻宝"牌苏云金杆菌农药进行检查。发现该农药标签正面左侧位置在商品名称和净重量之间标有:"稻宝杀虫 威力无穷 RICE INSECTICIDAL INFINITE TREASURE"。经执法人员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标签显示该标签在农业部备案的信息无此内容。2016年6月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也有配合调查的义务。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6年4月27日通过物流从河南省柘城县新威农药有限公司调入上述农药,用于经营。数量30件,进货价450元/件。该农药标签标注内容:①农药登记证号:PD90106-18   ;②剂型:悬浮剂  ;③有效成分含量8000IU/毫升 ;④商品名称:"稻宝";⑤生产批号:20160326003;⑥规格:100克/瓶×100瓶/件;⑦生产企业名称: 河南省柘城县新威农药有限公司; ⑻地址: 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春水西路工业区;⑨净重量:100克;⑩"稻宝杀虫 威力无穷 RICE INSECTICIDAL INFINITE TREASURE"。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4件,价格625元/件,销售收入2500元,现库存26件。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主体。

2、产品标签、产品包装照片打印件、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标签信息资料打印件组合证明该批次农药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

3、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产品标签、产品包装照片打印件进货物流票据销售送货单组合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进销情况。

,本机关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醴农(农药)告〔2016〕7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标注为河南省柘城县新威农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60326003、农药登记证号PD90106-18)的"稻宝"牌苏云金杆菌农药,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农药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标注内容。需要对标签和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农业部重新核准"之规定,上述农药依法认定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当事人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销售所得认定为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

三、罚款2500元;

罚没款合计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醴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缴纳罚(没)款¥5000.0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