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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农(种子)罚〔2016〕10号)
发布时间:2016-08-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农业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001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6-08-31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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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农业局
- 状 态:
醴农(农药)罚〔2016〕10号
当事人醴陵市**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吴**,54岁,汉族,湖南醴陵人,个体工商户,住在湖南省**市****办事处**路**号,联系电话13***********,身份证43**************。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2016年4月26日,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对当事人店内的生产日期为2016/03/14的"侬美瑞"牌10%双草醚农药,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该批次农药双草醚含量实测值7.2%,与标示值不相符。2016年6月14日,省农药检定所将案件线索移交我局,按照《2016年全省农药监督抽查工作方案》及株洲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要求,由本机关依法组织查处。
2016年6月14日,经报本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对经营场地及涉案产品进行了拍照,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提取了送货单、入库单、物流单、销售发票等相关证据。告知了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有义务配合调查。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从长沙沃博科发展有限公司以物流方式于2016年3月16日调入生产日期2016/03/14 为"侬美瑞"牌10%双草醚农药50件;于2016年5月29日调入生产日期为2016/05/16 "侬美瑞"牌10%双草醚农药15件,进货价格400元/件。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生产日期为2016/03/14 的"侬美瑞"牌10%双草醚农药1333瓶,其中批发给零售商易新胜5件(零售商易新胜另案处理),其余零售给当地农户。销售价格为6元/瓶,共计销售收入7998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
2、询问笔录: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涉案农药产品的来源、数量、价格、销售所得和以往处罚情况。
3、入库单、物流单、销售发票:证明涉案农药产品的数量、价格、销售所得。
4、现场勘验笔录 :证明涉案现场查出涉案农药产品的包装、规格、数量和标签信息。
5、产品外包装照片、产品标签、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资料:证明涉案农药产品包装 ,涉案农药标签标注的内容和备案标签内容一致,双草醚登记含量为10%。
6、农药质量抽样单、《2016年全省农药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证明对涉案农药产品依法抽样。
7、湖南省农药检定所检验报告、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报告:均证明涉案的生产日期为2016/03/14的"侬美瑞"牌10%双草醚农药双草醚含量实测值与标示值不相符。
8、江苏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证明涉案的生产日期为2016/05/16的"侬美瑞"牌10%双草醚合格。
9、产品确认通知书、快递单、快递单查询资料、生产企业回复:证实生产企业确认涉案产品是由安徽蓝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6/03/14 的"侬美瑞"牌10%双草醚农药,经湖南省农药检定所检验,该批次农药双草醚含量实测值7.2%;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实测结果7.7%,都证实该批次"侬美瑞"牌10%双草醚农药含量实测值与标示值不相符。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的"之规定,上述批次农药依法认定为劣质农药,该批次农药的销售所得依法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本机关于2016年8月2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 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种植业部分)》第十二条,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生产日期为2016/03/14 的"侬美瑞"牌10%双草醚农药,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产日期为2016/03/14 的"侬美瑞"牌10%双草醚农药3661瓶;
2、没收违法所得7998元;
3、罚款8002元;
罚没款合计16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醴陵市信合联社营业部(醴陵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农业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农业局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