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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农(种子)罚〔2016〕11号)
发布时间:2016-09-0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农业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001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6-09-0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农业局
- 状 态:
醴农(农药)罚〔2016〕11号
当事人醴陵市**镇**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地址**市**镇***村***组。
当事人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一案, 2016年7月7日,在市场检查中,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顶飞"牌苦参碱农药进行检查,登记证号PD20101921,该农药标签标注制剂用药量为80-100毫升/亩。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标签信息查询资料证实该产品在农业部备案的标签内容中制剂用药量为69-86毫升/亩。2016年7月11日,经本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物流单等相关证据,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陈述、听证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配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6年6月29日从长沙卢支芸处调入30件标注为"顶飞"牌苦参碱农药(登记证号PD20101921)用于经营。进货价格480元/件。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该农药4件,售价为720元/件,销售收入2880元,现库存26件。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身份;
2、产品标签、产品包装照片打印件、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标签信息资料打印件组合证据证明上述农药是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
3、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进货物流票据组合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行为。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顶飞"牌苦参碱农药标签标注制剂用药量为80-100毫升/亩,而该农药在农业部备案的标签内容中制剂用药量为69-86毫升/亩。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农药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标注内容。需要对标签和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农业部重新核准"之规定,依法认定上述"顶飞"牌苦参碱农药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当事人经营上述"顶飞"牌苦参碱农药的行为属于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的行为,销售所得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机关送达了醴农(农药)告〔2016〕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 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
三、并处罚款4120元;
罚没款合计7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醴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