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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农(种子)罚〔2016〕13号)
发布时间:2016-08-2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农业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001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6-08-26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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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农业局
- 状 态:
醴农(农药)罚〔2016〕13号
当事人醴陵市**农资经营部,经营者李***,44岁,汉族,湖南醴陵人,个体工商户,住在湖南省**市***路**号**栋****室,身份证号码43****************,联系电话13***********。
当事人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一案, 2016年7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百草枯水剂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堆放着一批标注为孟州沙隆达植物保护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百草枯水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090712)。经查看当事人的库存商品分类明细帐及出库单,发现当事人在2016年7月16日销售了6件百草枯水剂,7月18日销售了4件百草枯水剂。
2016年8月2日,经报本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库存商品分类明细帐和出库单等相关证据,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陈述、听证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配合调查。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7月16日销售给汤稳安6件百草枯水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090712),价格180元/件;7月18日销售给汪雪4件百草枯水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090712),价格180元/件,销售所得共计18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百草枯水剂的事实;
3、当事人陈述、库存商品明细分类帐及出库单(第一联)证明当事人于2016年7月16日销售给汤稳安6件百草枯水剂,7月18日销售给汪雪4件百草枯水剂,以及销售价格;
4、证人陈述、出库单(第三联)证明当事人2016年7月16日和7月18日销售了百草枯水剂的事实;
5、产品标签、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资料证明该百草枯水剂为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6、《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45号》证明2016年7月1日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7、退货物流单证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将库存百草枯水剂退回厂家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标注为孟州沙隆达植物保护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百草枯水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090712),经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该农药登记证号有效截止日期是2014年6月30日,上述农药登记证号的百草枯水剂依法认定为已撤销登记的农药。当事人于2016年7月16日和7月18日经营已撤销登记的百草枯水剂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之规定,属于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行为,销售所得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16年8月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农(农药)告〔2016〕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于2016年7月16日和7月18日经营已撤销登记的百草枯水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090712)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之规定,属于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行为,销售所得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 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种植业部分)》第七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根除"牌百草枯水剂,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二、罚款5400元;
罚没款合计7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醴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农业局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