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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农(种子)罚〔2016〕16号)
发布时间:2016-10-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农业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001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6-10-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农业局
- 状 态:
醴农(农药)罚〔2016〕16号
当事人醴陵市*****农资经营店,经营者王**,男,33岁,汉族,住在醴陵市**镇***村**组**号,身份证号43****************,联系电话13***********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6年6月25日从海特农化通过物流调入该批次农药5件,价格540元/件。"搜索"牌丙环·咪鲜胺农药标签标注:①产品名称:"丙环·咪鲜胺";②剂型:水乳剂;③有效成分:30%,丙环唑含量:15%,咪鲜胺含量:15%。④: 商标"搜索";⑤ 有效期:2年;⑥生产日期及批号:2016070001;⑦规格:20克×35包×6合/件;⑧生产企业名称: 湖南中讯农科股份有限公司;⑨地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工业园;⑩联系电话:07308419847等。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一共销售该批次农药3件,售价为630元/件 ,销售收入189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行政相对人身份。
2、 询问笔录、进货单据、销售发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涉案农药产品的来源、数量、价格、销售价格和以往处罚情况。
3、现场勘验笔录 、询问笔录、产品外包装照片、销售发票 、组合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搜索"牌丙环·咪鲜胺农药的行为。
4、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记录打印件资料、产品小包装正反面照片组合证据证明"搜索"牌丙环·咪鲜胺农药未取得农药登证或临时登记证。
本机关于2016年9月 2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搜索"牌丙环·咪鲜胺农药未标注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证信息,经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之规定认定上述农药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之规定,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销售所得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植业部分)第七条,责当事人停止经营"搜索"牌丙环·咪鲜胺农药,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90元;
2、罚款3110元;
罚没款合计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醴陵市信合联社营业部(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农业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农业局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