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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农(种子)罚〔2016〕21号)
发布时间:2016-11-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农业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002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6-11-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农业局
- 状 态:
醴农(农药)罚〔2016〕21号
当事人醴陵市**农业生产资料批发部,经营者***,女,45岁,汉族,住在***市****街道办事处**村***组,联系电话13***********,身份证号43****************。
当事人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一案,2016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对你仓库堆放的河北冠龙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马拉·杀螟松农药(农药登记证号:PD20100177、生产日期:SY)进行检查,该农药标签标注"制剂用药量: 150-200克/亩"。通过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该农药产品在农业部备案的制剂用药量为100-150毫升/亩。
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也有配合调查的义务。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6月19日从河北冠龙农化有限公司通过物流调入马拉·杀螟松农药(生产日期:SY)100件,进货价格70元/件用于经营,当事人一共销售该批次农药48件另18瓶,销售价格80元/件,合计销售收入3912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
2、询问笔录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涉案农药产品的来源、数量、价格、销售所得和以往处罚情况。
3、物流单 、入库单、销售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涉案农药产品的来源、数量、价格、销售所得。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涉案现场查出涉案农药产品的包装、规格、数量和标签信息。
5、产品包装照片打印件、生产日期照片、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标签信息资料打印件:证明该批次涉案农药产品标签标注的制剂用药量和备案标签制剂用药量内容不符。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标示为河北冠龙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马拉·杀螟松农药(农药登记证号:PD20100177、生产日期:SY)标签标注的"制剂用药量: 150-200克/亩"与该农药标签在农业部登记备案的"制剂用药量:为100-150毫升/亩"不符。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农药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标注内容。需要对标签和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农业部重新核准"之规定,上述农药依法认定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销售所得认定为违法所得。
本机关于2016年10月2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植业部分)》第九条"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5000元至100000元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912元;
3、并处罚款4088元;
罚没款合计8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醴陵市信合联社营业部(醴陵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农业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