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农(种子)罚〔2016〕22号)

发布时间:2016-10-2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农业局 字体[ ]

                      醴农(农药)罚〔201622  


当事人醴陵市***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女,53岁,汉族,湖南醴陵市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43****************,电话:073*********,住湖南省***************室。

当事人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一案,20169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对当事人经营的标签标示为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除虫净""高氯·甲维盐"农药(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031,生产日期:2016110)进行检查。发现该农药标签标注的"产品性能(用途)"的内容为"产品性能(用途):本品由甲维盐原药和高氯经科学加工复配而成,对害虫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对叶片渗透性强可杀死表皮下害虫,击倒速度快、杀虫广谱、高效安全;对水稻螟虫、蝽蟓、棉花棉铃虫、果树红蜘蛛、蚜虫、蔬菜菜青虫、小菜蛾、烟叶烟青虫等害虫有很好的灭杀效果。"经执法人员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标签信息资料证实该内容与该产品在农业部备案的标签内容不符。

20169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对当事人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标签信息资料打印件产品包装照片打印件 、产品合格证、经营门店和经营现场照片打印件销售送货单等相关证据,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也有配合调查的义务。现查明:当事人20166从生产厂家在湖南片区的业务员彭卫平那里调入标签标示为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除虫净""高氯·甲维盐"农药产品(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031,生产日期2016110)用于经营。该农药标签标注①商标:除虫净;②有效成分:高氯·甲维盐;③有效成分总含量:4.0%,高效氯氰菊脂含量:3.7%,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0.3%剂型:微乳油;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031生产商: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规格:5ml×10支;⑧保质期:两年;生产日期(批号):201538日;⑩产品性能(用途):本品由甲维盐原药和高氯经科学加工复配而成,对害虫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对叶片渗透性强可杀死表皮下害虫,击倒速度快、杀虫广谱、高效安全;对水稻螟虫、蝽蟓、棉花棉铃虫、果树红蜘蛛、蚜虫、蔬菜菜青虫、小菜蛾、烟叶烟青虫等害虫有很好的灭杀效果。该产品在农业部备案的标签中关于"产品性能(用途)"的内容为"产品性能(用途):本品是由生物源农药和高效菊酯类农药复配而成的杀虫剂,具有胃毒和触杀作用,兼具速效性和持效性,生物活性较高,对害虫击倒速度较快,害虫在接触药剂后立即停止取食为害,持效期较长,对作物安全性较高,在正常使用技术条件下对甘蓝小菜蛾具有较好的防治效果。"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进货6,进货价220元/件,销售5件,销售价格300元/件,销售收入1500,现库存1件。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主体责任人。

2、产品包装照片打印件、产品合格证、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标签信息资料打印件组合证据证明上述农药是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

3、经营门店和经营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现场。

4、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销售送货单组合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行为,以及进销情况。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示为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除虫净"牌"高氯·甲维盐"农药(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031,生产日期:2016110日),该农药标签标注的关于"产品性能(用途)"的内容与该产品在农业部备案的标签标注该项内容不符。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农药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标注内容。需要对标签和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农业部重新核准"之规定,上述农药依法认定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销售所得认定为违法所得。

20161013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农(农药)告〔2016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

当事人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农药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标注内容。需要对标签和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农业部重新核准"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销售所得认定为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植业部分)》第九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3、罚款1500元;

罚没款合计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醴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3000012485861001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农业局  

                          201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