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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
发布时间:2017-01-0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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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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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罚字[2016]0405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4月5日13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解放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在人行道上随意摆摊设点,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4月5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罚字[2015]0411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4月11日13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解放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在人行道上随意摆摊设点,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4月12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罚字[2016]041102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4月11日13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解放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在人行道上随意摆摊设点,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4月11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罚字[2016]041103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4月11日13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解放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在人行道上随意摆摊设点,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4月11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罚字[2016]0418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4月18日13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解放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在人行道上随意摆摊设点,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4月18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0428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4月28日14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解放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陆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4月28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0504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4日13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青云南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黄瓜,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5月5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050402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4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解放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袜子,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5月4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0505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5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解放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家纺,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5月5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0506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6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解放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樱桃,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5月6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0513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13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解放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樱桃,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5月13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0516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13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解放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首饰,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5月17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0517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16日19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解放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鞋子,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5月17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0524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24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解放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鞋子,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5月24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0527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27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解放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手机支架,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5月27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0613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6月8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解放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童装,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6月13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0620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6月20日11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青云北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水果,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6月20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0621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6月21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解放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水果,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6月21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0622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6月22日15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胜利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水果,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6月22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0707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7月7日15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青云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早点,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7月7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0720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7月20日8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青云北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早餐,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7月23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0803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8月3日8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胜利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占用人行道占道经营,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8月5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0818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8月18日2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解放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服装,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8月18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0819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8月19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胜利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水果,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8月20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0829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8月29日2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解放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发饰,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8月29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0909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9月9日19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解放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鞋子,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9月10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0914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9月14日2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解放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出店经营经营鞋子,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9月14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0924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9月24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解放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发饰,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9月24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1026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10月26日15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鸡蛋饼,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10月26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1027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10月27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水果,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10月29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102702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10月27日15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箱包,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10年27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1102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2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青云北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文具,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11月2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110202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2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青云北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水果,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11月2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110203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2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青云北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早餐,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11月2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1103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3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解放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早餐,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11月3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1104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4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胜利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柚子,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11月4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110402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4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胜利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橘子,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11月4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110403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4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胜利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橘子,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11月4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1108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8日15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服饰,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11月8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1114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14日13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甘蔗,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11月14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111404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14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童装,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11月14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1118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18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解放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食品,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11月18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1129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29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青云北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盆栽,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11月29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122602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26日09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步行街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早点,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12月26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121702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17日11时左右,我执法大队队员在青云北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早餐。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12月17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121703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17日11时左右,我执法大队队员在青云北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早餐。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12月17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6]122102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21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解放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食品,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6年12月21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103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1月3日12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新都俪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牛仔裤,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1月3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10302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1月3日12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青云北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快餐,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1月3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10303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1月3日16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青云北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花卉,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1月3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104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1月4日16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袖套,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1月4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114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1月14日16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童装,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1月14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215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2月15日15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都汇城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女包,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2月15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306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6日8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青云北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早餐,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3月6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30603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6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刻章,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3月6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308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8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睡衣,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3月8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316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16日14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青云北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甘蔗,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3月16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323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23日15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水果,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3月23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32302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23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文化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麻辣烫,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3月23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32303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23日11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服装,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3月23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326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26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玩具,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3月26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32603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26日11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服装,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3月26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32604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26日11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服装,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3月26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331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31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青云北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甘蔗,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3月31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407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4月7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袜子,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4月7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503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3日11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枇杷,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5月3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512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12日21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文化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夜宵,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5月12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51202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12日21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文化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夜宵,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5月12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51203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12日21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青云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夜宵,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5月12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51204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12日21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青云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夜宵,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