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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1月-4月)
发布时间:2017-05-0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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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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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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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103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1月3日12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新都俪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牛仔裤,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10302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1月3日12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青云北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快餐,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1月3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10303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1月3日16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青云北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花卉,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1月3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104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1月4日16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袖套,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1月4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114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1月14日16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童装,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1月14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215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2月15日15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都汇城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女包,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2月15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306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6日8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青云北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早餐,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3月6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30603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6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刻章,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3月6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308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8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睡衣,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3月8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316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16日14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青云北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甘蔗,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3月16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323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23日15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水果,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3月23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32302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23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文化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麻辣烫,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3月23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32303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23日11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服装,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3月23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326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26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玩具,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3月26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32603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26日11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服装,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3月26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32604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26日11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服装,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3月26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331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3月31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青云北路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甘蔗,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3月31日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行执(市)罚字[2017]040701号
被处罚人:***
地(住址)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4月7日10时左右,我大队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经营袜子,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证据: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违章取证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基准:□ 特别轻微 □ 轻微 ■一般 □严重 □ 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