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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16.1-2017.4)
发布时间:2017-05-2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地税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002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7-05-22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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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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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生效期 |
| 1 | 醴陵地税稽 罚[2015]405 号 | 厦门景绣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 其他违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的规定,对其少缴的营业税87964.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57.55元、印花税879.7元、合计95002.2元,处罚款47501.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处罚款10000元。 | 2016/2/1 |
| 2 | 醴陵地税稽 罚[2016]1 号 | 中储粮醴陵购销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其他违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以及《醴陵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年1号〕规定,对该单位应申报未申报的营业税757208.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004.58元、房产税158238.00元、印花税1318.70元,合计969769.48元,处罚款96976.95元。 (二)根据《醴陵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年1号〕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在湖南新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债权时代起支付私人借款利息865000元,并将其应支付的个人利息暂分别挂在每个人“其他应付款”科目下面,对该项税收违法行为不予以税务行政处罚。 | 2016/3/24 |
| 3 | 醴陵地税稽 罚[2016]2号 | 醴陵市正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其他违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少缴税款4885.65元(其中营业税46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2.65元)的行为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对少缴营业税部分罚款2326.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部分罚款116.33元,合计罚款2442.83元。 | 2016/4/29 |
| 4 | 醴陵地税稽 罚[2016]3 号 | 醴陵市民用爆炸物品专营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其他违法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税发(2003)47号文件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税发(2003)47号文件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应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的行为处以罚款7400元。 | 2016/6/12 |
| 5 | 醴陵地税稽 罚[2016]4 号 | 醴陵市景泰陶瓷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其他违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其少缴税款13544.48元(其中营业税300元、城建税21元、印花税123.3元,房产税720元,企业所得税12380.18元)的行为定性为“应申报未申报税款”,并决定对其少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对少缴营业税部分罚款150元,少缴城建税部分罚款10.5元,少缴印花税部分罚款61.7元,少缴房产税部分罚款36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部分罚款6190.09元,合计罚款6772.2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对纳税人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的规定,决定处以500元的罚款。 | |
| 6 | 醴陵地税稽 罚[2016]202号 | 醴陵市嘉祥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 发票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之有关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之有关规定,初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的已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 |
| 7 | 醴陵地税稽 罚[2016]2号 | 醴陵市正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其他违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少缴税款4885.65元(其中营业税46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2.65元)的行为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对少缴营业税部分罚款2326.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部分罚款116.33元,合计罚款2442.83元。 | 2016/4/29 |
| 8 | 醴陵地税稽 罚[2016]3 号 | 醴陵市景泰陶瓷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其他违法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税发(2003)47号文件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税发(2003)47号文件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应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的行为处以罚款7400元。 | 2016/6/12 |
| 9 | 醴陵地税稽 罚[2016]4 号 | 醴陵市民用爆炸物品专营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其他违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其少缴税款13544.48元(其中营业税300元、城建税21元、印花税123.3元,房产税720元,企业所得税12380.18元)的行为定性为“应申报未申报税款”,并决定对其少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对少缴营业税部分罚款150元,少缴城建税部分罚款10.5元,少缴印花税部分罚款61.7元,少缴房产税部分罚款36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部分罚款6190.09元,合计罚款6772.2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对纳税人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的规定,决定处以500元的罚款。 | 2016/6/21 |
| 10 | 醴地税稽罚〔2016〕5号 | 醴陵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其他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该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应申报未申报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少缴印花税22782.3元的行为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对少缴印花税部分罚款11392元。 | 2016/8/1 |
| 11 | 醴陵地税稽 罚[2016]3 号 | 醴陵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其他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第七条第一款和二十三条规定 | (一)对该单位未申报印花税行为定性为“应申报未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第七条第一款和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其少缴印花税1500元的行为拟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750元。 (二)对该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定性为“应扣未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九条规定,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第七条第一款和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其未扣个人所得税9126.60元的行为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4563.30元。 (三)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理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第七条第一款和二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申报部分,定性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并决定处以10000元罚款。 | 2016/8/1 |
| 12 | 醴陵地税稽 罚[2016]101 号 | 醴陵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其他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第七条第一款和二十三条规定 | (1)对该公司少申报缴纳地方各税的行为,认定为“应申报未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少缴的营业税130454.2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131.80元、房产税169728.71元、印花税37439.0元,合计346753.77元,决定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对少缴的营业税部分罚款65227.1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65.90元、房产税84864.36元、印花税18719.5元,合计罚款173376.89元。 (2)对醴陵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0393.72元的行为,定性为“应扣未扣”。该单位在检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工资,积极组织资金入库,主动减轻税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罚款10078.74元。 | 2016/8/29 |
| 13 | 醴陵地税稽 罚[2016]308 号 | 醴陵市鑫强瓷厂-违反税收管理 | 其他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二十三条规定 | (1)对其合伙人未申报个人所得税部分,定性为“应申报未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其未申报个人所得税部分,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对李克祥罚款852元,幸海林罚款852元,曾云英罚款959元,曾明英罚款959元,合计罚款3622元。 (2)对其2013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28.2元的行为,定性为“应扣未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规定,对该单位应代扣代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28.2元部分,决定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415元。 | 2016/10/8 |
| 14 | 醴陵地税稽 罚[2016]119 号 | 醴陵市东富镇卫生院-违反税收管理 | 其他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第七条第一款和二十三条规定 | (1)对该公司少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认定为“应申报未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少缴印花税356.7元,罚款百分之五十,即罚款179元。 (2)对该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540.00元的行为,定性为“应扣未扣”。由于该公司能积极配合检查工作,积极补缴税款,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6540.00元罚款百分之二十,即罚款3308元。 | 2016/10/13 |
| 15 | 湘醴陵地税稽 罚[2016]204 号 | 湖南德兴瓷业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其他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二十三条规定 | (一)对该公司少申报缴纳地方各税的行为,认定为“应申报未申报”。由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检查工作,积极补缴税款,主动消除税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对湖南德兴瓷业有限公司少缴印花税5942.3元、企业所得税税款127660.05元的行为,处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对少缴印花税部分罚款1188.5元,对少缴企业所得税部分拟罚款25532.01元,合计罚款26720.51元。 (二)对湖南德兴瓷业有限公司未代扣代缴资源税2973元的行为,认定为“应扣未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486.5元。 (三)对湖南德兴瓷业有限公司已代扣而未解缴个人所得税2235元,认定为“已扣未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117.5元 | 2016/8/12 |
| 16 | 湘醴陵地税稽 罚[2016]205 号 | 醴陵市佳兴电子厂-违反税收管理 | 其他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 | (一)你公司无法提供2013年、2014年的会计账簿,且2011年-2014年通过“少申报收入”方式进行虚假申报,对该行为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有关规定,决定对其少缴印花税6808.0元,个人所得税388456.03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对印花税部分罚款4084.8元,个人所得税部分罚款233073.62元,合计罚款237158.42元。 (二)对你公司2013年-2015年已申报收入部分,少缴印花税31008.4元,个人所得税449049.89元的行为,定性为“应申报未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有关规定,决定对其少缴税款部分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对其印花税部分罚款15504.2元,对其个人所得税部分罚款224524.95元,合计罚款240029.15元。 (三)该单位通过“少申报收入”方式进行虚假申报,构成“偷税”行为。其偷税金额合计为395264.03元,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271561.25元的31.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已涉嫌构成“逃税罪”。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2016/11/23 |
| 17 | 湘醴陵地税稽 罚[2016]115 号 | 醴陵市鑫达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万润分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其他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 | 对你公司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认定为“应申报未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362.12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2181.06元。 | 2016/12/13 |
| 18 | 湘醴陵地税稽 罚[2016]213号 | 株洲湘江源饲料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其他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 | (一)你公司未按规定取得房屋租赁发票,支付房租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之有关规定,决定处500元的罚款。 (二)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2013~2014年度账簿,导致不能如实提供上述年度纳税资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三)对你公司少缴房产税6175.73元税款的行为,认定为“应申报未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有关规定,决定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3087.87元。 | 2016/12/13 |
| 19 | 湘醴陵地税稽 罚[2016]217号 | 湖南华泽金东资本管理中心-违反税收管理 | 违反税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及其执行基准 | 对该企业少缴印花税15000元税款的行为,认定为“应申报未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之有关规定,决定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7500元 | 2016/12/28 |
| 20 | 湘醴陵地税稽 罚[2016]216号 | 醴陵市大力轻钢实业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违反税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及其执行基准 | 对该公司少缴土地使用税65850.60元税款的行为,认定为“应申报未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之有关规定,决定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32925.3元。 | 2017/1/3 |
| 21 | 湘醴陵地税稽 罚[2016]316号 | 醴陵市和顺陶瓷花纸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违反税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对该公司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行为,认定为“应申报未申报”,鉴于公司能积极组织资金补缴税款14855.03元,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少缴税款14855.03元百分之一十的罚款,即罚款1485.50元。 | 2016/12/16 |
| 22 | 湘醴陵地税稽 罚[2017]219号 | 醴陵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违反税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规定 | 对你公司少申报缴纳营业税165438.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580.68元,认定为“应缴少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规定,决定对其少缴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营业税部分罚款82719.1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部分罚款5790.34元,合计罚款88509.47元。 | 2017/1/16 |
| 23 | 湘醴陵地税稽 罚[2017]18号 | 湖南玉祥瓷业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违反税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对其少缴税款行为,定性为“应申报未申报,决定对其少缴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印花税部分罚款69元,房产税部分罚款4355.20元,合计罚款4424.20元。 | 2017/3/3 |
| 24 | 湘醴陵地税稽 罚[201]120号 | 醴陵市华伦鞭炮烟花原材料经营-违反税收管理 | 违反税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 | 对该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2号公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决定处以1000元的罚款。 | 2016/12/19 |
| 25 | 湘醴陵地税稽 罚[2017]320号 | 醴陵市富鑫铝合金制造厂-违反税收管理 | 违反税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 | 对该企业计提个人所得税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的行为认定为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之规定,决定对你企业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 2017/1/12 |
| 26 | 湘醴陵地税稽 罚[2016]119号 | 株洲华达火花塞厂-违反税收管理 | 违反税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 | 对该企业少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认定为“应申报未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少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000.6元。 | 2016/12/14 |
| 27 | 湘醴陵地税稽 罚[2016]309号 | 湖南珊田投资集团灯饰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违反税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五条第六款,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 | (一)对其少缴印花税行为,定性为“应申报未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部分处百分之五十罚款,即罚款4元。 (二)对其支付房租8000元以白条入账的行为,定性为“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五条第六款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对其初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决定处以1050元罚款。 | 2016/9/9 |
| 28 | 湘醴陵地税稽 罚[2016]109号 | 醴陵市凌志化工原料经营部-违反税收管理 | 违反税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五条第六款,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 | (一)对你企业少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认定为“应申报未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之规定,对其少缴印花税157.30元,决定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78.65元。 (二)对你企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五条第六款,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的规定,决定处以1000元的罚款。 | 42703 |
| 29 | 湘醴陵地税稽 罚[2016]311号 | 湖南省群乐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违反税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 | (一)对该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认定为“应扣未扣”,由于该公司能积极追缴并入库税款,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应扣未扣税款5173.97元决定处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罚款1034.79元。 (二)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2014年度账簿,导致不能如实提供上述年度纳税资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处以300元罚款。 | 42688 |
| 30 | 湘醴陵地税稽 罚[2016]310号 | 醴陵市金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违反税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 | (一)对该单位少申报缴纳地方各税的行为,认定为“应申报未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928.14元,决定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464.07元。 (二)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2013、2014、2015年度账簿,导致不能如实提供上述年度纳税资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以900元的罚款。 | 42639 |
| 31 | 湘醴陵地税稽 罚[2016]211号 | 湖南省醴陵市美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违反税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 | 该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之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之有关规定,决定处1500元的罚款。 | 42651 |
| 32 | 湘醴陵地税稽 罚[2016]102号 | 醴陵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违反税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五条第六款,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 | (一)对你公司少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认定为“应申报未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少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600.5元。 (二)对你公司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五条第六款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 | 42725 |
| 33 | 湘醴陵地税稽 罚[2016]314号 | 醴陵市群乐纸箱厂-违反税收管理 | 违反税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 | (一)对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认定为“应申报未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合《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的规定,决定对其少缴个人所得税1496.55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748.28元。 (二)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2013、2014、2015年度账簿,导致不能如实提供上述年度纳税资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的规定,决定处以900元的罚款。 | 42691 |
| 34 | 湘醴陵地税稽 罚[2016]104号 | 醴陵飞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违反税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 | 对该单位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认定为“应申报未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少缴印花税3302.16元的行为,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651.08元。 | 42612 |
| 35 | 湘醴陵地税稽 罚[2016]305号 | 湖南省醴陵市滴水井瓷厂-违反税收管理 | 违反税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 | 该单位上述行为定性为“应申报未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其少缴房产税3600元的行为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800元。 | 42585 |
| 36 | 湘醴陵地税稽 罚[2017]20号 | 湖南港鹏实业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违反税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 | 对该公司少申报缴纳地方各税的行为,认定为“应申报未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决定对该公司少申报缴纳地方各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7500.00元、房产税罚款18056.60元、印花税罚款8848.86元、企业所得税65529.93元,合计罚款109935.39元。 | 2017/4/18 |
| 37 | 湘醴陵地税稽 罚[2017]21号 | 醴陵市琼宇活动板房经营部-违反税收管理 | 违反税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的规定,决定处以600元罚款。 | 2017/4/27 |
| 38 | 湘醴陵地税稽 罚[2017]23号 | 醴陵市林鑫源木材加工厂-违反税收管理 | 违反税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 | 对该公司少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认定为“应申报未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之规定,决定对其少缴印花税部分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25元。 | 2017/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