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6〕5 号
发布时间:2016-10-31 访问量:次 作者:吴祥 来源:环保局法规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6-00065
- 发文机关:吴祥
- 发布时间:2016-10-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环保局法规股
- 状 态:
汤道波:
身份证号码: 430****51
地址:醴陵市浦口镇合水村蛇形坡组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交警部门移送,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分别于2016年9月1日和9月8日对你(单位)位于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办事处原陶瓷机械厂内的废润滑油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多年以来,你(单位)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分别从醴陵市华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现代卫星店、醴陵市鑫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醴陵市健全修理厂等多处场所(另案处理)非法收集并转运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机油),暂存于原陶瓷机械厂内仓库(经过磅称重,废润滑油重量约为10吨),转卖给上高县永建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经调查了解,该公司办理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有收集、贮存、利用废矿物油的资质),你(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至今未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6〕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6〕7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经我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