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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6〕7 号

发布时间:2016-10-31 访问量: 作者:吴祥 来源:环保局法规股 字体[ ]

醴陵市科镭陶瓷釉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813205712752  

地址:  醴陵市孙家湾镇孙家湾村孙家湾组 

法定代表人:           尹红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群众举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69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149月开工建设一条陶瓷熔块釉料生产线,201410月对“醴陵市科镭陶瓷釉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陶瓷、玻璃、搪瓷釉料项目”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于20153月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也配套建设了废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但至今未向我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手续,违反了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项目环评审批意见(醴环评表20148);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9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6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108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报告,承认违反了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但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了废水处理设施,一直运转正常,废水全部循环利用,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并将积极向我局申请办理验收手续,请求从轻处罚,此陈述意见我局予以认可。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66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醴陵市科镭陶瓷釉料有限公司陈述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经我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