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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6〕10 号

发布时间:2016-11-09 访问量: 作者:吴祥 来源:环保局法规股 字体[ ]

醴陵市玉明瓷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81MA4L3G2Y4G

地址:   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万宜村方田组   

法定代表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610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租赁湖南远大瓷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及生产设备于20165月投入生产,主要从事酒瓶生产,未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制釉及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10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610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610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经我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