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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6〕19 号
发布时间:2016-11-30 访问量:次 作者:吴祥 来源:环保局法规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6-00080
- 发文机关:吴祥
- 发布时间:2016-11-3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环保局法规股
- 状 态:
醴陵市金牛火焙纸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430281000032488
地址: 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居委会周家冲组
执行事务合伙人: 刘纪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群众举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6年11月1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在改造废水处理系统过程中,因安装调试新设备,擅自将原废水处理设施停止运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废水未经处理从沉淀池溢出,经排水沟向厂外附近水渠排放,水质呈红色混浊状,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浓度超过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违反了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5、醴陵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醴环监技字〔2016〕第94号)。
你厂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6〕19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厂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6〕19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恢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消除对周边沟渠的污染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经我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我局决定对你厂实施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治,处罚款壹万陆仟贰佰捌拾玖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