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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6〕22 号
发布时间:2016-12-05 访问量:次 作者:吴祥 来源:环保局法规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6-00083
- 发文机关:吴祥
- 发布时间:2016-12-0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环保局法规股
- 状 态:
株洲市墨华玩具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81344703359C
地址:醴陵市经济开发区A区第1栋1楼
法定代表人: 姚**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6年10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15年5月擅自开工建设一条玩具制品生产线,并于同年10月正式投入生产,主要从事乳胶玩具生产制作,至今未向我局申请办理环评审批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手续,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6〕2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报告,承认了违法事实,但不是主观故意,且能积极配合调查进行整改,未造成污染后果,请求从轻处罚,此陈述意见我局予以认可。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6〕22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及你公司陈述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经我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处罚款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